冯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冯律师,总共发布文章392篇。
一、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理论依据
1. 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战略,在推动新时代的农村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保障民众生命健康是乡村振兴的核心。
2. 基于以上理论,引入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出一套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乡村振兴增添驱动力,提供健康保障,改善农村医疗投入结构,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二、具体措施
1. 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建立专门的乡村医疗保障基金,合理安排医疗资源,使乡村居民能够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
2. 扩大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免费提供一般性诊疗服务,改善乡村医疗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3. 加强医疗保障监管,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投入的真实有效性,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三、预期效果
1. 通过引入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乡村居民的医疗负担问题,改善乡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2. 通过改善乡村医疗服务,提升乡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有效改善乡村医疗环境,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保障。
3. 通过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有助于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乡村社会环境,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发展。
1、医疗保障局告知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2)医疗保障服务的范围及具体内容;
(3)医疗保障服务的期限;
(4)被保障者的权利;
(5)双方的义务;
(6)双方的纠纷解决机制;
(7)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有效的医疗保障局告知承诺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正式书面文本;
(2)内容明确,没有歧义;
(3)双方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当签字;
(4)必要时应当由当地公证公证;
(5)应当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
1. 全球医疗保障的重要性
医疗保障是全球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关系到的健康状况,还与全球发展的稳定性直接相关。
2. 乡村振兴的必要性
乡村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关键,它能够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3. 医疗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医疗保障在乡村振兴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改善乡村居民的健康状况,还可以帮助乡村居民减轻经济负担,从而促进乡村振兴。
二、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内容
1. 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应加强对乡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为乡村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促进他们的身体健康。
2. 加大投入
加大医疗保障的投入,加强对乡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乡村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3. 构建完善的医疗体系
要构建完善的医疗体系,为乡村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改善乡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4. 落实医疗政策
要落实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为乡村居民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医疗服务,减轻乡村居民的经济负担,使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
5. 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乡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健康,正确对待健康,进而促进乡村振兴。
三、总结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加强医疗保障,可以改善乡村居民的健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医保制度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下的以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付费医保支付机制,严格落实保障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完善稳定公平的待遇保障机制及可持续的医疗保障筹资和运行机制,不断降低医疗投入成本,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的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更好保障全县“病有所医”需求的奋斗目标不懈努力。
二、严格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经办流程,加大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力度。结合省、市、县政策规定,细化“十四五”期间医疗救助政策与“十三五”期间医疗救助支持健康扶贫政策,确保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全面落实基金筹资相关政策,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
1.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办法,树立预算在基金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完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增强预算执行约束力,实现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可持续。
2.加强对基金运行的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建立基金风险定期评估制度,对存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医保基金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提出应对风险的建议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是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互联网+”医疗和医保支付政策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规范医保总额控制、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医保付费方式,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
2落实“互联网+”医疗和医保支付政策,大力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工作,构建城乡居民和贫困家庭共享优质医保服务新格局。
3.严格执行药械招标采购改革相关制度,持续推进药品集采工作,强化集采药品采购、使用、监督和管理,引导医生向病人广泛推广使用集采药品,提高集采药品使用率,降低广大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探索对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人、医生考核管理,突出基本医疗保障为重点,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五、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提升基金监管能力
1.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依法依规监管能力,建立独立、高效、专业的执法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监管作用,做到“人防、技防、专防、社防”相结合。
2.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保信用评价管理机制,构建医保信用评价结果与医院的绩效考核、医保费用结算挂钩的衔接机制,积极推动将医保领域信用管理纳入社会公共信用管理体系。
3.加强对欺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零容忍”,加强对欺保线索的发现和受理,建立线索督办和查处反馈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严厉惩处欺保,尤其是医疗机构内外勾结的欺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六、加强医保公共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
1.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按照打造满意的医保公共服务的目标,按照省州要求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逐步实现县域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结算,不断扩大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种类,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规范就医秩序,落实分级诊疗的要求。
2.加强医保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医保人才培养工程,牢固树立以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医保人才服务意识,建设好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强化医保窗口服务,提升工作人服务意识,着力打造一支使群众满意医疗保障队伍。
5.加强医保宣传力度。一是围绕医疗保障重大政策、重要工作开展宣传,加大政策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引导能力。二是加强宣传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作用。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医保政策策宣传,采取经办窗口解释、服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新闻媒体信息等方式,通过进企业、定点医药机构、上街道(农村)、到乡镇集中宣讲等途径,让所有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和广大参保群众深入了解医保政策,努力做到国家的医疗保障政策家喻户晓。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
2020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辅助、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汇报材料怎么写(医疗保障局告知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