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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补偿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借款人(受益人)应尽到义务,及时足额还清借款本息;
2. 如果借款人(受益人)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赔偿银行损失;
3.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受益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偿银行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4. 借款人(受益人)不得利用借款本金从事非法活动,借款本金不得转移;
5. 借款人(受益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不得拖欠或超期;
6. 借款人(受益人)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赔偿银行损失;
7. 如果借款人(受益人)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一、定义
1. 借款补偿条款是指当受益人(以下简称“甲方”)为支付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贷款而发放的担保,受益人将在乙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承担补偿义务的条款。
二、受益人的补偿范围
1. 受益人的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期限进行偿还;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及期限进行偿还;
(3)乙方未能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乙方未能就借款进行担保或追索;
(5)乙方未能实现借款标的物的完好保管;
(6)乙方发生其他与借款有关的违约情形。
三、补偿金额
1. 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必须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补偿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当期应还款项的十倍作为违约金;
(2)乙方未能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当期应支付的费用的十倍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未能实现借款标的物的完好保管,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当期应支付的标的物折旧费用的十倍作为违约金;
(4)乙方发生其他与借款有关的违约情形,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违约金。
四、补偿期限
1. 甲方应在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及利率进行偿还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额。
五、法律效力
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
银行借款补偿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借款人(受益人)应尽到义务,及时足额还清借款本息;
2. 如果借款人(受益人)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赔偿银行损失;
3.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受益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偿银行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4. 借款人(受益人)不得利用借款本金从事非法活动,借款本金不得转移;
5. 借款人(受益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不得拖欠或超期;
6. 借款人(受益人)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赔偿银行损失;
7. 如果借款人(受益人)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贷款方:交通银行
借款方: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_____________企业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担保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用于公司
第三条 借款金额币参万(大写)___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五,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盈利
2.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交通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签字) __________企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规定,银行贷款担保什么时候失效,要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保证担保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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