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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所有权条款怎么写(职务成果所有权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6-13 0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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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义所有权:指合同一方取得物品或权利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合同中的所有权条款怎么写(职务成果所有权条款怎么写)

一、定义

1. 所有权:指合同一方取得物品或权利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2. 权利:指合同一方为获得物品或服务而享有的权利。

二、权利内容

1. 交易中的物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归合同一方所有;

2. 合同一方在交易中取得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复制、租用、出售、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权利;

3. 合同一方有权将上述权利授予第三方使用,并根据需要对权利进行调整;

4. 合同一方具有保留以上权利的权利。

三、权利限制

1. 合同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租赁或其他转让上述权利;

2. 合同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授予第三方以用作商业目的;

3. 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复制或修改交易中的物品或服务;

4. 合同一方不得擅自移除或隐藏交易中的物品或服务的版权信息。

四、违约责任

1. 如果合同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一方在违反上述条款后,应立即停止使用交易中的物品或服务,并归还该物品或服务;

3. 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

合同基宅地所有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职务成果所有权条款:

1.定义:本条款系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成果及其他著作物,包括但不限于由雇员在本合同期间创造或开发的任何可视或不可视的职务成果,无论何种形式或方式。

2.所有权:对于本合同的职务成果,雇员认可该成果的所有权归雇主所有,雇员不能将该成果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使用权:雇主拥有本合同的职务成果的完全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版、展示、表演和传播,而雇员拥有本合同成果的衍生成果的使用权。

4.保密:雇员同意在本合同期间内,对本合同的职务成果及其相关信息进行完整的保密,未经雇主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

5.责任:雇员一旦违反上述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基宅地所有权转让应包括的条款:

个人所有权转移条款应该包括:

1. 双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2. 转移的宗旨及内容,如转移的资产、权利或义务;

3. 转移的责任,包括转移前后受益者的补偿责任;

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争议处理的方式;

6. 附加条款。

商标所有权转让范本示例

商标权转让方:_______________(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________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_________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_______________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章)受让方: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扩展:动产所有权确认顺序?

一,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相互之间

当动产抵押物与质权竞合时,原则上遵循“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但是,上述规则也有例外的情况:

(一)《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和《九民纪要》第六十五条“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公示(交付、登记)在先的优先于公示(交付、登记)在后的。

(二)《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此处规定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也就是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其优先于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四)《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为此,笔者给大家总结了一个思维导图:

相关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案号 :(2017)沪01民初11号

裁判要旨:前述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且两者间内容相互冲突,而内容相冲突之物权,其相互间之效力,应依其权利确定之时序而定。具体到本案情形而言,因浮动抵押权需待特定事由发生方转换为特定担保,抵押人当时拥有的全部动产至此才特定为抵押物,故在抵押物特定化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只有当抵押物特定化后,设押财产丧失其流动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才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现中国银行欲行使之抵押权既系浮动抵押权,则如前所述,其抵押物的特定化直至其主张相关权利之日方完成,在此之前,因其约定的抵押权标的物尚不具有物权客体的法律特征,相关抵押权范围实际尚未确定。现中国银行就系争财产享有之抵押权系确定于其向烟台中院起诉之日,晚于法国外贸银行质权生效之日,故应认定中国银行的抵押权确定晚于法国外贸银行的质权,中国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成立。中国银行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国银行另主张同一物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受偿。对此本院认为,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效力的,应以权利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在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方可适用,本案中中国银行抵押权虽经登记,但并未即时完全确定,故本案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中国银行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当动产抵押权、质权设立在先,留置权设立在后时的顺位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但当留置权成立在先,动产抵押权、质权成立在后,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呢?

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①留置权成立在先,若是动产所有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

②留置权成立在先,若是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动车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动产质权、抵押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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