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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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写格式:欠条应当采用中文简体字书写,可以是手写或者打印,不要混合使用。
2. 欠条内容:欠条内容应当包括欠款人(欠款者)和收款人(被欠款者)的姓名、具体金额以及应支付日期,还应该包括收款人机构细节。
3. 凭证:为了避免欠条伪造,欠条应该在收款人和欠款人双方签署并盖章之后,以及收款人加盖公章之后,方可视为有效。
4. 复印件:欠条复印件也被视为有效,但应该在收款人和欠款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由收款人加盖公章之后,复印件才能视为有效。
提前发工资的合约应该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声明: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员工
二、甲方同意将每月的薪资提前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提前发的薪资。
三、提前发放的日期:每月XX号。
四、薪资标准:按照公司规定的薪资标准执行。
五、:根据当地税法,甲方需要为乙方缴纳相关税费。
六、违约: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本协议,如果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七、其他:其他事项按照甲方制定的规定执行。
1. 名称:这里应该首先清楚地写明协议的名称,如“发工资协议书”。
2. 双方当事人:要明确指出发工资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甲方(雇主)和乙方(雇员)。
3. 工作内容:在协议中明确指出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以及乙方应当遵守的一切规定和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所从事的工作作出详细说明。
4. 工资标准:明确指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标准,通常有底薪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指出计算公式,以及考核标准。
5. 支付日期:指出甲方应当在何时向乙方支付工资,通常每月支付一次,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订立安排。
6. 保密条款:在协议中要明确指出双方应当遵守的保密条款,确保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7. 终止条款:在协议中也要明确指出双方终止协议的条件,包括乙方的解雇、离职等情况,以及甲方的违约、违规等情况。
8. 其他条款:在协议中可能还有其他条款,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补充。
_____________领导:
您好,我是__________部门的(_______________名字)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入职贵司,在2010年10月提交了加薪申请,于2010年11月份的时候成功办理完加薪手续。公司批复于2010年12月份发11月份工资的时候就实行加薪。就是从11月份开始加薪至__________元。(这里可以把加薪后的薪水内容写上)。但是财务人员误会了批复的内容,在发11月份工资的时候没有实行加薪。故特此申请补回我11月份的加薪金额。望领导批准。谢谢!
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应发工资应当包括员工所应得的所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解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也有明文规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国家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过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要以税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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