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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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赔偿给顾客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由双方(美容院和顾客)共同签署,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美容院承诺向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如果因美容院责任造成顾客损失,美容院将给予赔偿。
第三条:顾客因美容院服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损失、心理损失、时间损失、利益损失等。
第四条:美容院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顾客实际损失金额,也不得超过1000元币。
第五条:在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应当就本协议的内容及其他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以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特此签署:
美容院:
负责人:
日期:
顾客:
负责人:
日期:
设计院免责条款
一、定义
1. 本免责条款(“条款”)由设计院(“设计院”或“我们”)制定,用于管理和限制所有使用设计院网站(www.designinstitute.com)或服务的个人(“用户”或“您”)所承担的免责责任。
2. 设计院网站(www.designinstitute.com)包含设计院提供的服务以及信息、图片、文字、链接等内容(统称“网站内容”)。
二、免责声明
1. 设计院对网站内容概不负责,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适用性。
2. 您在设计院网站上使用的任何下载文件,或使用这些文件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3. 您对网站内容的使用,应遵守设计院网站使用声明中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并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4. 设计院不保证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也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
5. 在任何情况下,设计院对您因使用网站内容或下载文件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修改条款
设计院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新,并通过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用户。修改或更新后的条款一经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条款,您如果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网站。继续使用网站将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条款。
一、定义
本免责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由卫生院(以下简称“本院”)与其患者(以下简称“受诊者”)订立的关于本院向其受诊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免除法律责任的协议。
二、责任范围
1. 本院对本院主动提供给受诊者的医疗服务和护理服务承担责任,但不对受诊者在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事件承担责任。
2. 本院不对受诊者因原发病的发展、治疗的效果或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3. 本院不对受诊者因违反法律规定、保密制度或本院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三、责任限制
1. 本院不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受诊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承担责任。
2. 本院不对受诊者因使用本院的服务及体检结果而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3. 本院对因本院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受诊者的直接损失。
四、声明和保证
受诊者在此声明并保证:其已仔细阅读本条款内容,并特别留意本条款中免除本院责任的条款;其决定自愿接受本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并自愿接受本院提供的护理服务;其对本条款的免责条款有效、完整及清楚的理解;其对本院所有服务及体检结果拥有充分的认知;其将尊重及遵守本院的政策及规定;其将自行承担其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其同意本院可依据其需要自行修改本条款;其认可本条款的有效性及其对本院的约束力。
甲方:_________ 金台区中心敬老院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院民亲友代表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入住敬老院人员提供相应的居住生活起居、文化娱
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为入住者提供相应服
3、对入住者实行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
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入住者,经甲方劝导无效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入住者,甲方有权通知丙方接入住者回原居住地村委会小组居住供养。
4、甲方有权利拒绝接受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住敬老
5、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甲方有权利义务根据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为入住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住院期间支付乙方本人每日就餐费用拾伍元整。有权利要求丙方无偿派出陪同照护人员,负责乙方住院期间的起居。
6、下列款项、物品由敬老院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①上级
部门下拨的“人头”经费;②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③院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捐赠的款项物品。
7、为保证院民有购买日用品的能力,敬老院每人每月发给
院民零用钱贰拾元整。
8、院民所在村组耕地、经济林、牲畜由乙方本人处置,如
乙方无能力处理,可委托甲方协同村组出租、出售,所
得款项统一存入入住者名下,不变挪动的贵重资产由乙方委托村委会或亲属妥善保管,如寿材等。
9、凡入住者去逝后要求回原居住地村组安葬的,甲方有权
利根据死者遗嘱,通知所在村民小组委员会接回原居住地安葬,若死者有遗产抬埋费用由死者遗产支出;无遗产的,由其亲属或村委会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办理入住手续,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疗证、供
养证和体检表,并签订入院协议。
2、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及集体
活动,外出须向照护员请假。
3、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
物、视院如家,遵守组织原则、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话,不得损坏公物。
4、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烟头,不乱倒
水,不随地大。
5、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由敬老院工作
人员代为妥善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内装置其他设备。
7、乙方患突发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在不违反法律和规
章制度的情况下,乙方有决定去逝后安葬方式及遗物处置的权利。
8、乙方在外欠款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去逝后决定由亲属/村委会处理后事。
10、入院需垫付的门槛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探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办理入住担保时,丙方须提供详细住址、通讯电话及
村民小组证明等资料。
3、根据入住者去逝后要求回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委员会入
葬的,所在村民小组一旦接到甲方通知,应及时按照入住者遗嘱予以处理后事,逾时不到者,由此造成开
销、责任均由丙方全部承担。
4、凡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会原居住地居住的入
住者,或不能按照敬老院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入住者,一旦接到甲方通知,应及时由丙方接回原住地村民小组供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行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
乙方村委会盖章: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乡镇敬老院院长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属临时工,每人每月工资1800元(其中基础工资1400元,绩效工资400元),绩效工资与工作业务考核挂钩,实行年终一次性发放。
乡镇敬老院院长在聘用期间比照享受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解聘或辞聘停止其工资、保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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