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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上诉的方式改变或撤销有异议的判决、裁定。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通过共同上诉的方式改变或撤销有异议的判决、裁定,但是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是当事人,即本案中的主要当事人;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有共同的利益或利害关系,并且有共同的上诉理由;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共同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共同上诉必须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总之,借款人和担保人通过共同上诉的方式可以有效改变或撤销有异议的判决、裁定,但是前提是要满足上述几个条件。
一、担保人与借款人免责协议
1.定义
本免责协议(“本协议”)是由借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人”)就借款合同等关联的文件(“借款合同”)签订的协议,用于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担保
在本协议中,担保人应承担与借款人有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偿还借款人债务;
(2)支付借款人未经征收的任何费用;
(3)承担债务违约责任;
(4)支付因借款合同违反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3.免责
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致同意,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借款合同中的义务,则担保人将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应注意,担保人对此不负任何过错。
4.免责条款
a)担保人对因借款人不当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b)担保人对因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c)担保人对因借款人恶意隐瞒重要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d)担保人对因借款人未遵守借款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情况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有效性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借款合同终止之日止。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上诉的方式改变或撤销有异议的判决、裁定。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通过共同上诉的方式改变或撤销有异议的判决、裁定,但是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是当事人,即本案中的主要当事人;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有共同的利益或利害关系,并且有共同的上诉理由;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共同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共同上诉必须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总之,借款人和担保人通过共同上诉的方式可以有效改变或撤销有异议的判决、裁定,但是前提是要满足上述几个条件。
借出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出借款项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提出临时性周转借款,甲方经调查、审核,同意向乙方出借币____________元整,期限为_____________月,并自甲方付款日起始算,上述款项付至乙方指定下列账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自愿提出在借款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按借款额的每______月 %计算,每月支付¥____________元整。
三、乙方承诺按时归还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专业费等,逾期按逾期额的每月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考虑到上述资金占用费、专业违约金的额度皆为乙方自愿提出,乙方承诺不在今后以任何理由提出上述费用等因偏高而调整。
四、乙方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股票、股权、汽车等资产作为按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专业费及支付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向甲方提供保证。
五、本合同壹式贰份。乙方执复印件______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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