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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分割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家庭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4-01 0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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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房屋分割协议书是指当两个或者多个家庭共同拥有一套农村房屋时,双方签订的关于该农村房屋的协议。这份协议书的有效性由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和签字决定,但在写作时应遵循国家规定的格式、要点,并且应当注明农村房屋的权属归属人、权利人、所有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权使用人、抵押权抵押人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协议真实有效。

农村房屋分割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家庭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农村房屋分割协议书是指当两个或者多个家庭共同拥有一套农村房屋时,双方签订的关于该农村房屋的协议。这份协议书的有效性由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和签字决定,但在写作时应遵循国家规定的格式、要点,并且应当注明农村房屋的权属归属人、权利人、所有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权使用人、抵押权抵押人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协议真实有效。

分割协议书家庭房屋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家庭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

1. 协议双方:甲乙双方;

2. 房屋财产信息:房屋所在地区、房屋性质(新建/二手房)、所有权证号等;

3. 分割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分割原则;

4. 财产折价:根据房屋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甲乙双方认可的折价金额;

5. 交付方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付方式;

6. 付款期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期限;

7. 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其他约定。

二、家庭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的签署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阅读并同意家庭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

2. 甲乙双方都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无异议签署;

3. 甲方签字后,即视为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立即有效;

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擅自更改或修改;

5. 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撤销,至双方当事人均执行完毕后方视为终止。

分割协议书家庭房屋应包括的内容:

农村房屋土地分割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甲方和乙方的相关情况:详细介绍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等。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土地:明确本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土地的位置、情况、租赁年限等内容。

三、分割方式:明确甲方和乙方的土地分割方式,如比例、数量等。

四、分割后的管理方式:明确甲方和乙方对分割后土地的使用、管理、租赁等事宜。

五、其他约定:涉及分割土地的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义务、责任等。

六、违约责任:明确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七、签字:甲方和乙方必须签字确认,表明双方已经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家庭房屋分割协议范本示例

当事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

当事人: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1、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_____,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_____!!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2、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该房屋。否则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该房屋,否则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4、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_____

甲方: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地点:_____

乙方: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地点:_____

扩展: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经济社会条件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农村房屋分割案件日趋增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婚后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当该房屋在涉及财产分割、拆迁利益分配时,便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民事法律对此类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儿媳在婚后与公婆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其在离婚后能否主张对共建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割?若可分割,分割后的房屋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认定?原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处分”? 一、认定标准 农村房屋分割应坚持“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原则。 在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处理农村房屋分割问题时,基本都回避了宅基地利益的分配。以青海省都兰县法院(2019)青2822民初20号分家析产一案为例,法院以原告婚后与其丈夫及公婆共同参与房屋翻建而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根据原告及其公婆事先自愿达成的析产协议,结合庭审中双方意愿进行了分割。问题在于,迁入一方在离婚后,是否享有(公婆)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 二、问题分析 此类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宅基地利益享有主体的认识不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分歧,尤其是“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认识分歧较大,因此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等纠纷的处理结果也呈现多样性。我国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就取得、行使、转让等问题简要讲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一户一宅、出卖出租等做出简单规定,除此之外,无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房屋分割引申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分割的问题缺乏指导。 三、处理意见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其他家庭成员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出资出力,建造房屋,双方对共建房屋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双方无约定时,除认定为共建人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帮助或者对其享有的债权以外,出资出力人对房屋享有共有份额应无争议。此时问题在于,出资出力人是否因对所建房屋享有共有份额而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利益。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现实,实际上分割部分共建房屋的过程,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拟制的意思表示,即让渡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人除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该宅基地的此类权利之外,是否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村民在出卖、出租其已获得的宅基地后,基于房地一体,村民便因其处分行为而丧失了再次申请审批宅基地的权利。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限制的处分,从当前司法实践看,法院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有效,分家析产案件中可举重以明轻,即法律对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尚不禁止,那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允许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建房屋等情形而让渡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更无理由禁止。 对于宅基地的利益主体理解,其基本原则应当一致,即必须正确理解“一户一宅”,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时的利益主体范围;其次,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同对旧房翻建等情形,须区分不同主体出资、出力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性质,界定其对所建房屋享有何种权利,进而判断其是否可以继受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应结合当地习俗、政策等综合因素,力求公正处理个案。 转自:微法官 文:杨银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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