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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怎么写(水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罚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3-04 15: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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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则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是指在出口国或地区的合法生产企业,凭借质量检验报告或卫生检疫证书等文件,确认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经过海关审核批准,在入境时可以接受海关审查的证明。

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怎么写(水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罚条款怎么写)

一、总则

1.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是指在出口国或地区的合法生产企业,凭借质量检验报告或卫生检疫证书等文件,确认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经过海关审核批准,在入境时可以接受海关的证明。

2.为了保证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海关要求进口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日期证明。

二、内容要求

1.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产品名称;

(2)出口国或地区的合法生产企业名称;

(3)生产日期;

(4)有效期;

(5)质量检验报告或卫生检疫证书等文件;

(6)海关查验结果。

2.有效日期证明应在出口国或地区的合法生产企业出具,经海关审核批准,由进口企业提供给海关。

检疫检验证明进口产品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的定义

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是指进口公司在进口某产品时,需要向海关出具的一份文件,证明所进口产品的有效期。

二、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的内容

1. 进口产品有效日期证明应包口公司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海关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2. 进口产品的详细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

3. 进口产品的有效日期;

4. 签字人的签字及日期。

检疫检验证明进口产品必要条款:

一、原则

1. 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水产品,均不得投放市场。

2. 对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二、处罚条款

1. 对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立即下架和销毁,不得再投放市场。

2. 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以监管部门规定为准。

3. 对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营销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货,并承担相应责任。

4. 对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进口产品供货协议范本示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账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sgs中国营业机构(sgs-cstc)如下: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

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的总额向买方提供。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账户(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账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开户名称:北京_____商业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处理

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

8.质量异议

买方若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书,瑞士sgs集团下属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9.退货

卖方如要求退回有异议部分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须委托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卖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

卖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如双方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卖方须在交货期限后15日内全额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期间存款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1.争议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存入邮政订购营业机构指定的账户,本合同自动失效。

(3)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方、卖方和担保人三方共同认可。

附件(略)

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扩展: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怎么处罚?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收所得、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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