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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调解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看守所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3-09 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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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看守所调解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点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看守所调解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看守所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

一、看守所调解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点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2.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双方调解的意见;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赔偿金额、还款方式、赔偿期限等等;

5.当事人调解协议书签字日期;

6.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的条件;

7.第三人的签字、盖章;

8.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

9.由看守所出具的调解证明;

10.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看守所调解协议书所写内容应遵守以下要求: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完整、明确,不能有晦涩难懂的措辞;

2.调解协议书书面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不能掺杂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3.调解协议书中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有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重新签字确认;

4.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并在当事人签字后,通过看守所签发的调解证明,获得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5.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前,必须保证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有清楚的理解,不得出现失误或者欺骗。

书保密协议看守所应包括下列内容:

看守所协议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和看守所签订的一份书面文件,用来规定罪犯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

看守所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签订看守所协议书时,罪犯需要签字,同意遵守看守所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而看守所方面也需要签字,表明承诺管理罪犯,防止其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看守所协议书有效,并应依法执行。

书保密协议看守所应具备这些方面:

看守所协议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和看守所签订的一份书面文件,用来规定罪犯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

看守所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签订看守所协议书时,罪犯需要签字,同意遵守看守所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而看守所方面也需要签字,表明承诺管理罪犯,防止其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看守所协议书有效,并应依法执行。

看守所场地转租合同范本示例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场地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租赁场地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原承租崇左市局的位于 南宁市大沙田金象大道原地区看守所场地及场地内四套平房转租给乙方使用,场地面积约600 平米,甲方应当保证其享有场地的合法出租权,保证乙方享有该场地的合法使用权;

乙方承租场地用于 经营餐饮 ,场地用途乙方可自行调整;

乙方承租期间可将场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与甲方或崇左市局续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转让费及税费

租金每月币 元,按月交。

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清,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在上期租金到期前五日内向甲方交清;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转让费 元;

有关场地使用的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的相关税费与甲方无关。

四、场地交付、收回及使用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在场地上建设和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使用场地,乙方不得将场地用于非法活动,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合法的使用场地,本合同期间乙方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因合同到期或双方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合同当日将场地完好的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回场地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场地交付后乙方在场地内添置的设施设备、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退还场地时有权进行处置。

五、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押金及已交租金不退,给甲方造成经济失的,乙方并应全额赔偿:

1、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2、私自将场地进行买卖、抵押、赠与;

3、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及已交租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并应全额赔偿:

1、不具备合法的出租资格;

2、不能保证乙方正常的使用场地;

3、严重干预乙方按约合法使用场地;

4、逾期交付场地超过半个月。

因自然灾害、拆迁、法律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交租金,拆迁等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除应交清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未交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按乙方已交转让费及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币 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甲乙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场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

1、乙方如需要临时租用场地旁菜地作为停车场使用及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2、甲方与崇左市局于20__年8月25日签订的《地皮出租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该合同书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扩展:看守所条例执法细则2008?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局备案。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收押人犯

第四条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检察院的抗诉书及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负责鉴定。

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第八条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案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

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和上级。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警戒看守

第十三条 驻看守所的武装(以下简称)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脱逃、行凶、、乱,人犯,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

第十四条 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

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检察院驻所检察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六条 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其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

时,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

第十七条 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

第十八条 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和进行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

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遇有人犯乱或者外部人员包围看守所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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