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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水排水管道合约书怎么写(给水管道安装的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2-27 10: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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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疏通污水排水管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合同双方:甲方是乙方委托的疏通污水排水管道服务提供商,乙方是委托甲方提供服务的客户。

疏通污水排水管道合约书怎么写(给水管道安装的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疏通水排水管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甲方是乙方委托的疏通水排水管道服务提供商,乙方是委托甲方提供服务的客户;

二、合同标的: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指定的疏通水排水管道进行疏通;

三、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服务内容:甲方负责对乙方指定的疏通水排水管道进行清理,并保证采用最新的技术和设备;

五、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价格为准;

六、合同违约: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疏通水排水管道服务,则应按双方签署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以上就是疏通水排水管道合同的大致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同排水排管道工程必要条款:

一、合同内容:

1. 合同双方:乙方承担给水管道安装工作,甲方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2. 工程内容:乙方负责在甲方提供的现有给水管道上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拆卸、检修、维修和更换等。

3. 报价详情: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给水管道的尺寸、材料、数量等提供具体报价,甲方按照乙方报价给予支付。

4. 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安装,如果乙方安装的质量超过要求,则甲方应支付额外费用。

5. 工期:乙方必须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如果超期,则甲方有权撤销合同。

6. 付款: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安装之日起7日内支付全部费用。

二、合同签订: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此合同,以资信守。

特此签字:

甲方:

乙方:

合同排水排管道工程应包括的内容:

一、合同主要条款: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明确分别为施工方和监理方,凡本合同书中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施工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约定,用质量合格的材料,按本合同的规定时间内,高质量高效地完成本工程的排水沟施工,并保证排水沟施工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4.监理方应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对施工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

5.本合同签订前后,双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条款:

1.双方应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与争议按照友好协商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2.如果本合同规定的项目或者条款发生变化或者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应立即停止本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特此签订。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管道工程清淤合同范本示例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 承包甲方管道清淤服务。特订立本合同,矗种鼷以资信守。

一、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甲方跟乙方协商的管道清淤范围内。

二、服务承办方式和期限

乙方以其公司人员、机器、工具和物料【特别的除外】依据合同规定,承办甲方管道清淤工作,并且乙方包工包料【有需水电由甲方提供】,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系数。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确定具体管道清淤的地点区域,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清理施工场地。

(2)甲方安排人员监督乙方清理施工。对管道清淤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意见并监督乙方进行整改。

(3)在管道清淤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做好管道清淤施工记录;管道清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在乙方提供的客户验收单上签名确认。

(4)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施工用电源水源。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教育员工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爱护各种设施。

(2)安全防范:乙方应保证本次施工工程的安全完成,必须做到施工前设置安全线、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后清理现场,保证现场清洁卫生。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意外,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管道清淤费用及支付方式

1、每米 元(含税),按实际米数计算。

2、付款方式:乙方清淤完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五、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为违反合同规定。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履行付款给乙方,超过七天甲方向乙方赔偿一切损失费用(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 5 %)。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⑴、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受中华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管辖。

⑵、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方向当地法院诉讼。

七、其它事项:

本合同壹式贰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扩展: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行为,控制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许可证;未取得排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染物。

根据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单位实行排许可分类管理:

(一)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单位,实行排许可重点管理;

(二)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单位,实行排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许可管理的排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许可管理的排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许可证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应当将排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许可证。

排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染防治设施、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许可重点管理的,排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单位的纳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单位通过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并可以对排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单位,颁发排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染物排放符合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染物排放符合排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许可简化管理的排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许可重点管理的排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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