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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共同缔结:
A方:(名称)
B方:(名称)
二、工程内容
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名称)的工程承建,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内容:
(2)完成时间:
(3)出资比例:
三、完工及质量
(1)双方均应按照规定的工期,准时完成该工程。
(2)双方均应按照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四、费用
(1)A方承担:
(2)B方承担:
五、争议处理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合同编号
为了便于追溯,该合同需要编号。
二、双方身份
清晰明确双方身份,包括双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其。
三、合同标的
明确合同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将要研发的产品名称、研发内容、要求及产品用途。
四、共同出资
双方应明确研发过程中所需要的共同出资,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材料、工作量、时间及组织等。
五、知识产权
研发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应明确并签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及相关责任等。
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即在合同期内,如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相关义务而导致发生纠纷时,应承担的责任。
七、其他条款
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例如变更、解除、质量保证、违约赔偿等。
八、签署
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共同出资合作承建工程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二、合作内容:明确双方承建的具体工程内容、工程投资总额、工程周期、质量标准、合作方式等。
三、财务条款:明确双方的出资比例、收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四、保证条款:双方应当就本协议如实履行,若出现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双方纠纷,应承担对方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六、有效期:明确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约定事项,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伙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六条本合伙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
第四条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合伙经营范围:(备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提交批准文件。合伙协议中的经营范围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制定合伙协议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住所:
3、……
第八条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币。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备注: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备注: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备注:合伙人也可以在入伙协议另行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6、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解散与清算
1、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6、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7、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备注: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也可另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人:
年 月 日
重庆********立交
天然气管道迁建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协议编号:
甲方:*****项目经理部
乙方:*****有限公司
因建设********工程需要,重庆********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需对********天然气管道进行迁建,由于市然气管道分公司只做管道安装工作,为方便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现建设单位委托甲方将********立交施工区域内由市然气管道公司迁建的然气管道的挖沟槽、回填等土建部分工作交由甲方来实施。现甲方决定将该修复工程承包给乙方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概况及安装责任范围
1、工程名称:********天然气管道迁建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地点:重庆市********
3、分包工程内容:乙方严格按照弹子石立交然气管道迁改施工设计图的图说范围和技术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施工。施工中所有工、料、机及其设备均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和完成,甲方将按审计审定的价格包干使用扣除税金后下浮*%支付乙方。
4、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沟槽开挖和回填要满足然气管道安装的相关要求,如发生返工,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程费用和结算方式:
1、本工程经国家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复甲方的金额为¥******** 元(大写:币********元整,该款由乙方包干使用。
2、本迁改工程经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和乙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含提交竣工资料)后,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付给本协议所包含工作内容的工程款后甲方支付乙方上述的全部工程款。
三、工期要求:乙方确保本工程于2008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工程所有迁改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如因不可抗拒等自然因素,工期顺延。
四、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
1、委派专人负责现场与乙方施工单位负责人协调工作。
2、甲方负责人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中的质量及技术进行督促检查。
3、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
1、负责施工中一切安全责任,施工中需做好防护工作,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对自己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性能、质量等负全责。
3、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及竣工验收,并将经监理单位和甲方验收合格后签字盖章的竣工资料四份送交甲方存档。
4、因乙方施工所造成的相关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和修复。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
严格按规范及国家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及产权单位规定施工,并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六、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分包合同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各自合同责任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 或
委托人: 委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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