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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甲方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应按照《中华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赔偿损失:甲方需要向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低于侵占国有资产时所获利益。
2. 清理费用:甲方应当负担清理国有资产所产生的费用。
3. 其他责任:甲方需要承担除上述赔偿损失和清理费用以外的其他连带责任。
三、如果甲方未能按照上述责任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一、未能统一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 管理职责不明确:在管理层面上,由于管理职责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者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和统筹管理,导致职责不明确,企业内部管理缺乏拥有权和可操作性,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2. 管理绩效低下:由于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管理绩效低下,管理政策相对宽松,管理流程和程序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3. 业务管理不全面: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不全面,未能把握资源全面利用的潜力,未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4. 投资风险和政策不当: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投资风险和政策不当的情况,导致资金流失,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二、信息化管理不足:
1. 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完善:企业未能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缺乏有效的信息整合和流转,国有资产信息无法及时更新,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2. 安全性低:企业未能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使得国有资产信息容易泄露,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不力:
1. 监督职责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机构和职责分工,管理者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2. 监督检查不严格:由于缺乏严格的
国有资产收回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情况:
1. 国有资产收回方:明确其法人资格和;
2. 被收回方:明确其拥有资产的法律地位和;
二、收回资产的明细:
1. 明确收回的具体资产,包括物权或者其他财产的名称、数量、面积、价值等;
三、收回资产的原因:
1. 明确收回资产的原因,如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非法占用,或者违反了政策等;
四、收回资产的条件:
1. 明确收回资产的条件,如时间段、收回方式等;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明确双方在收回资产时的权利义务;
2. 明确双方在收回资产后的权利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明确双方对于收回资产及其相关事宜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
1. 明确双方就收回资产相关的其他事项所做的约定;
八、签署日期:
1. 明确双方签署协议的日期。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鉴于甲方根据宁办发[2009]42号文具有对县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权利和职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广宁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将位于(包括设施,地面状况,墙壁质量)出租给乙方使用,总面积平方米。
乙方可将上述租赁物用于商业、居住、办公、仓储之用,但由于改变使用性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手续办理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对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确认。
本租赁物第一、二年租金按中标成交价元/月。从第三年起租金递增%,即第三年租金元/月,第四年租金元/月,第五年租金元/月。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租赁物的租金按月收取,由乙方在每月第日前将租金存入甲方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甲方收到租金后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开具正式给乙方。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向甲方开取正式。
乙方若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加收应缴金额的5‰滞纳金。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直接将乙方参加公开竞价所交纳的竞投保证金元(币_____万元正)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金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合同期满后,乙方依约履行合同约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如数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保养
1、乙方确认,甲方已将维修完好的租赁物移交给乙方使用。
2、由于乙方或乙方许可的其他使用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蓄意,致使租赁物损坏、灭失的,乙方必须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在租赁物损坏、灭失时还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由于常态使用需要维护租赁的,乙方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由甲方组织维修或委托乙方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乙方如需拆墙体装修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以交纳装修元保证金的形式保证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装修期满,经甲方核实建筑物质量无误的,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期满后,乙方用于装修形成的天花、地板、墙体、线路、供水和门窗等不得拆除并须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共和国的法律、广东省法规以及出租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但转租行为相关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3、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三日内交甲方存档。
4、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转租的或者未遵守上列条款转租的,乙方与转租户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十条约定之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乙方欠交租金一个月,经甲方催告后15天内仍不支付租金。甲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乙方地址通知乙方(包括转租户)之日起,解除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户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后,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⑴、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⑵、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⑶、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3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5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⑷、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如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3倍的款项作为赔偿。
1、若因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当地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乙方在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经营纠纷或责任事故(如疾病、生命健康受损、货物损失损坏等)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双方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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