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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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写目的
1.本协议用于规范工地停工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与权利,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协议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作为今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二、双方当事人
1.甲方:(具体描述:如工程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经理等)
2.乙方:(具体描述:如招标方、委托方等)
三、停工事由
(根据实际情况描述,如: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因xx原因,由甲方停止对xx项目的施工)
四、停工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描述,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xx月xx日止)
五、停工期间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管施工现场,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携带设备,不得动用施工物料,应当做到安全稳定。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甲方工程施工款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如拖欠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施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停工期间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提出合理的工期延误补偿要求。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商定补充协议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工地停工时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将详细分析此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的是,停工半年期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停工期限?如果不符合,则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此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影响。
二、其次,在停工期间是否有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沟通或协商?如果有,则应当清楚地记录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内容,以便日后作为证据参考。
三、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对停工期间作出重新评估,以确保合同条款不被,同时也可以缩短合同期限。
总之,工地停工半年合同是否还有效,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磋商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就是否延期履行另行约定。如果出现工地停工半年的情况,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可以就履行合同义务时间等另行约定,书面形式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出生年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________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
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币¥________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________元。
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币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币;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币;余款币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没有赔偿,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议查阅所在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者咨询12333。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应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王云天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
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煤矿公司2012年7月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期间王云天虽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3年8月19日,某煤矿公司被责令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关系终止。故某煤矿公司应支付王云天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的工资。
因支付最低工资是以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故判决某煤矿公司支付王云天停产期间工资4247.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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