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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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合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等。
二、合作内容:清楚明确地描述本次合作的具体内容,并详细列出各自承担的职责。
三、合作起止时间:明确约定双方合作的起止时间,并在协议中标明。
四、合作费用:明确双方的支付义务、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违反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双方利益。
六、争议解决:双方若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诉至当地的法院。
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协议中增加其他条款,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
复耕还田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等。
二、合同标的,即甲方承诺将田地复耕并归还乙方的相关详情,如田地面积、位置、复耕时间等。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负责复耕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把土地复耕完毕,并负责土地的长期养护。
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在田地复耕完毕后支付甲方相应的费用。
四、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负责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六、其他条款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中签订其他条款,并纳入本合同的效力范围之内。
一、定义
1. 内部合作协议,是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二、双方任务
1. 合作双方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就项目的开展提供对方所需要的帮助与支持。
2. 合作双方要保证合作内容的真实性,及时完成双方约定的合作任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及范围进行合作。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 合作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在此确认并承诺:保守本协议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将拥有的本协议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协议下的所有事宜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双方之间出现纠纷或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不得采取诉讼等其他强制措施。
2. 合作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擅自更改本协议,否则另一方有权撤销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违约责任
1. 合作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2.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适用法律
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2. 如果本协议有任何条款与中华共和国法律相抵触,则以法律规定为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六、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会成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
夏忙即将开始,为禁止农作物的秸秆焚烧,扎实推进市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了《 年镇实施机械化秸秆还田推进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领导,通过层层落实,确保全镇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强化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采取拉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将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落实到位;强化指导,通过培训班、技术咨询、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提高作业质量;严格督查,制定还田检查考核奖励,严格规范机械化秸秆还田补助政策的操作程序。
镇机械化秸秆还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财政所、农服中心、农机站负责人;各村分管主任。
三、 机械化秸秆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以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按每亩10元,全部补助给采用秸秆还田作业工作的农机户和服务组织,支持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积极开展秸秆还田以及相应配套等工作。
四、 实施步骤和方法
1、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并加大宣传力度,规划好当前即将开展的夏季秸秆还田面积和相应的作业人员和机具,各行政村将作业面积根据机具保有量和作业能力落实到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优先),同时下达《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任务书》(一式3份),服务组织内部应签订好每个作业户与合作社的秸秆还田协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以点带面,抓好一个示范区,为加大推进力度,各村要合理确定重点实施区域。总结上半年工作经验,不断调整,更进一步地做好下半年水稻秸秆还田工作。
3、 全镇全年秸秆还田补贴资金指标17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督查,对作业面积及补贴由镇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
4、 禁止秸秆焚烧,此项工作将列入镇对各村农业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5、 有关事项,以《 年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分局制度
2021年补助政策
1.实施区域:覆盖全市所有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乡镇(村组);秋季稻秸秆犁耕深翻还田按照省试点项目方案实施。
2.补助对象:按我市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和稻秸秆犁耕深翻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种植大户和农户散户)。土地已流转或者交给全托管经营主体的,补助给土地流转或者全托管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
3.补助范围: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
4.作业标准:麦秸秆耕作深度≥12cm,稻秸秆作业耕作深度≥ 15CM。秸秆覆盖率≥80%;稻秸秆犁耕深翻还田耕作深度≥18 cm,秸秆覆盖率≥90%。
对利用手扶拖拉机进行还田或秸秆已离田,一律不得安排省级作业补助资金。
5.补助标准:25元/亩;犁耕深翻补助45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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