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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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当事人:甲方(劳动者)、乙方(用人单位)
2. 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拖欠工资总额为____元,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 乙方同意按照_____元/月的递增比例,一次性还清甲方拖欠的工资。
4. 甲方及时配合乙方支付工资,按照以上协议约定,在_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完成支付。
5. 甲方与乙方双方均签字盖章,本调解协议即时生效。
6.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的工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法定支付工资的期限和比例支付拖欠工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1.对于拖欠工资的事实:应给出有关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姓名、职务、月工资金额、拖欠工资开始时间和拖欠金额等信息。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详细说明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及其雇主的权利义务,包括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雇主也有义务按时及足额支付工资。
3.调解时间: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调解拖欠工资的时间,一般可以由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提出,也可以由雇主提供,时间不宜过长。
4.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解方式,一般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5.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应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并将调解协议复印件2份,一份由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保存,一份由雇主保存,以备日后纠纷时使用。
1.对于拖欠工资的事实:应给出有关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姓名、职务、月工资金额、拖欠工资开始时间和拖欠金额等信息。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详细说明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及其雇主的权利义务,包括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雇主也有义务按时及足额支付工资。
3.调解时间: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调解拖欠工资的时间,一般可以由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提出,也可以由雇主提供,时间不宜过长。
4.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解方式,一般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5.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应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并将调解协议复印件2份,一份由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保存,一份由雇主保存,以备日后纠纷时使用。
甲方:(单位)
签约人:
乙方:
身份证号:
前言: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甲方处从事普工工作。在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右眼受伤,现已医疗终结出院。现甲、乙双方在自愿、诚信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事故及其相关的问题处理,达成如下的和解协议:
一、乙方单方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以后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的民事权利。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在医院产生的医疗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等)由甲方支付的,乙方确认甲方已付清上述费用。乙方确认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有关后续的复诊费、医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甲方已经全部付清乙方因该事故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月平均工资为币2000元。
五、乙方同意甲方总共赔偿工伤待遇金(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币伍万元正(¥50000元正),该款项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以现金的方式付给乙方,收款时应开具收据给甲方以资凭证。
六、甲方要求乙方作伤残鉴定,但乙方明确不愿意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
七、乙方清楚可以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并享
受评残结果后的工伤法定待遇,但由于乙方自愿放弃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伤残鉴定和享受相关的法定待遇。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乙方保证:收到第五条的赔偿款后立即搬离甲方,放弃向甲方就该事故提出其他补偿,不得向甲方再行追索,不得向任何行政和司法提起诉讼、。
九、乙方声明:本人明确知道本协议书应当在本方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后方能签订,但因本人一再要求与甲方立即终止劳动关系,要求甲方立即支付上述赔偿款,本人不愿作伤残鉴定,本人确认即使本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本人同意放弃追诉甲方的权利。
十、乙方确认甲方已经足额支付清本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和各项福利补贴,甲方不存在拖欠乙方工资、加班费等之事实,乙方不得就该劳动关系向甲方再行追索,甲、乙双方因事实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所引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本和解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和解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证据应由单位提供。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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