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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效欠条怎么写(民法典关于怎样写遗嘱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7-22 1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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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欠条的内容1.欠条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民法典规定有效欠条怎么写(民法典关于怎样写遗嘱才有效)

一、欠条的内容

1.欠条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债务人姓名;

(2)债务金额;

(3)借款用途;

(4)偿还日期;

(5)债权人签字;

(6)债务人签字;

(7)其他相关内容。

二、欠条的有效性

1.欠条签订后应当在债权人的保管处保存,并由债权人凭票据形式追索债权;

2.欠条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欠条向债务人追索债权;

3.欠条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欠条签订后是有效的。

承诺书民法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遗嘱的写法

1.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

2.遗嘱必须要有自己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口头声明,需要事先准备一份书面文件,并在出现见证人的情况下由见证人签署。

3.遗嘱中应该包含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以便鉴定身份。

4.遗嘱应该明确具体的遗赠对象及具体的物品,以及遗赠的方式,如单独遗赠、共同遗赠、部分遗赠等。

5.遗嘱中应该包括自己的最后遗愿,如安葬、仪式、孝行等。

6.遗嘱应当加入自己的生前愿望,以便后人了解自己的真实意愿。

二、遗嘱有效条件

1.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2.遗嘱的制定者在遗嘱制定的时候,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表达能力。

3.遗嘱的制定者需要自行写出遗嘱,或者由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书写,再由自己签字或者盖章。

4.遗嘱应当有至少两人作证,其中一人为见证人,另一人为记录人。

5.见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是遗嘱涉及的受益人或者财产受影响的人。

承诺书民法典的注意事项:

1、标题:根据本法,约定如下。

2、第一条:定义术语:在本法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3、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第三条: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第四条:司法管辖:本合同的履行及有关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6、第五条:其他: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7、第六条: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自然月范本示例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最新借款合同范本。

一、乙方贷给甲方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六、本最新借款合同范本自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扩展:民法典监护全文?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门或者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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