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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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事项:
1. 转让人(以下简称“转让方”):XXX,身份证号:XXXXXX。
2. 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方”):XXX,身份证号:XXXXXX。
3. 转让物:指转让方经营的XXX商铺,位于XXX市XXX地区XXX街道。
4. 转让价款:双方约定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XXX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作为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款项到期日前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二、转让双方权利义务:
1. 转让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方应保证其向受让方转让的商铺具有合法权利,且在转让期间不存在任何纠纷。
(2)转让方拥有商铺内资产,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1)受让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并签署《转让协议》正式接管商铺。
(2)受让方应自转让日起接管商铺经营,且负责商铺内资产管理及经营管理。
三、变更通知:
1. 如受让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及时付款,双方可协商变更或撤销本协议,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协商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四、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为止。
2.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协议事项依法行事。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XXX
优先承租条款是租赁合同中常用的一项条款,其实质是租赁合同双方订立的约定,当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纠纷时,租赁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般来说,优先承租条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双方应确定租赁人有优先承租权的约定;
二、确定受优先承租权保护的范围:确定受优先承租权保护的租赁物;
三、确定优先承租权的有效期限:确定优先承租权的持续时间;
四、确定优先承租权的继承人:确定优先承租权的受承人,即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继承人;
五、确定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后果:明确当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纠纷时,租赁人应享有优先承租权,而第三方无权据此提出索赔。
优先承租条款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也是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定义了当发生租赁物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时,租赁人有权优先获得租赁物,以便减少损失。
1. 甲方向乙方租赁XXX(租赁物),乙方应按照下列条件支付租金:(以及其他付款条件)
2. 乙方必须按时履行其在此合同中订立的租赁费用支付义务,如果乙方未能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有权优先取得租赁物,并可以使用该租赁物以抵消乙方的欠款。
3. 乙方有义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良好状态,并对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坏负责。
4. 如果乙方拖欠租赁费用超过30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租赁物,并可以使用租赁物抵消乙方拖欠的租金和其他费用。
5.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归还租赁物,甲方可以拒绝收取乙方的押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和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为元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附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本条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中的“共同居住”扩大为“共同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该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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