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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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投资合伙人的身份,记录投资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
2、明确投资的内容,包括投资的股权的数量和类型,以及投资合伙协议中的其他投资事项;
3、约定投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收取盈利的权利,承担损失的义务,遵守保密义务等;
4、明确投资股份的出资期限和资金拨付期限,以及投资资金的来源;
5、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市场风险、公司经营风险、投资人关系风险等;
6、确定投资合伙协议的生效期限,并对违约和终止条款进行约定;
7、设定通知、送达、变更、解释等方面的约定;
8、设定解决争议的方式;
9、明确双方的签署时间,以及记录双方的签字和盖章;
10、其他有关事宜的约定。
1.根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签订本合伙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
2.定义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地点、营业执照编号、组织形式、主要经营范围、合伙期限等信息,并明确合伙企业的具体内容。
3.确定双方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并明确每方的权利义务。
4.确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责任,包括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监督、投资政策、组织机构、财务等均有一定的责任。
5.确定合伙企业的分配政策,包括投资者投资收益如何分配、投资收益如何分配、投资收益如何处理、投资收益如何税收等。
6.确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原因解散,或双方协商一致解散,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等。
7.本协议签订后生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至合伙期限届满,本协议的效力有效。
股权投资合伙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姓名、地址、等
二、合伙投资的目的:制定合伙投资的目的,以及双方共同愿景
三、合伙投资的内容:包括合伙投资的项目、期限、金额等
四、投资权限:明确双方投资权限,以及投资时双方权利义务
五、合伙管理:明确双方管理结构,以及合伙管理权限
六、财务管理:明确双方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七、终止条款:明确双方终止合伙协议的条件
八、法律效力: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九、其他:包括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 设立,出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甲方____%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 %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 甲方占有合伙企____%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____万元,实际出资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____%的出资额以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
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15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壹份。
转让方: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之规定,对于个人合伙,其债务及亏损的承担并不按出资比例当然分担,除非双方在合伙协议里对此未作出约定。同样地,对于合伙利润的分享,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按出资比例来确定,而可以由合伙各方自行协商确定。这一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予以了明确,即“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不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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