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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免责条款怎么写(饮用水安全事故责任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0-10 10: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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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全事故免责条款:由于受害者和/或其他使用者的个人行为不当、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行动、政府行为或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安全事故免责条款怎么写(饮用水安全事故责任条款怎么写)

安全事故免责条款:

1、由于受害者和/或其他使用者的个人行为不当、自然灾害、、、战争行动、行为或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不对任何因安全事故导致的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偶然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损失。

3、本公司不就任何安全事故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含的。

4、本公司对安全事故的原因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本公司有权随时改变这一免责条款,并在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来减轻受害者的损失。

判决书安全事故罪责任注意事项:

一、定义

1. 安全事故指因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

2. 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以及本公司提供的新闻资讯等信息。

二、免责条款

1. 本公司对由于安全事故而引起的各种损失不负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2.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 对于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时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用户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于因用户违反本公司相关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本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

1. 如果本公司发现用户使用本公司服务时存在行为,本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等。

2. 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时,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判决书安全事故罪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饮用水安全事故责任条款

1.任何有关饮用水安全的违反行为,将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发生饮用水安全问题,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饮用水安全。

4.如发生饮用水安全问题,当事人需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当事人应负责监测饮用水的安全情况,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负责。

6.凡是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当事人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将事故上报相关部门。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范本示例

原告:______________,女,28岁,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街道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___________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县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1、雇工受损害 房主(雇主)负全责

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无偿帮工受伤 房主应承担责任

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 工人受伤房主免责

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 承担按份责任

实例: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18371.33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

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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