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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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培训共享合伙人协议应明确标明学校或机构的名称、合伙人的身份、经营项目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根据双方协商,明确合伙人投资金额及比例、共同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的方式、受益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
3、明确合伙人之间决策机制,如重大决策由双方协商解决,日常决策由一方承担;
4、明确合伙人退出机制,如果一方要求退出,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5、明确合伙人的责任,承诺合伙人都对共同的业务负有真实、完整的责任;
6、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承诺双方不得泄露任
面的信息;7、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8、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1、门店合伙人协议合同是一份由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用于确定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2、门店合伙人协议合同中一般包括:双方的身份明确,合作期限、资金分配、违规惩罚、退出等内容。
3、双方签署的门店合伙人协议合同一般将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保存,以便双方在纠纷发生时可以拿来证明。
4、门店合伙人协议合同在实施前要进行充分的讨论,针对双方的实际情况,细化及修改合同的具体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协议标的:
甲乙双方就全屋定制共享合伙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达成本协议。
二、协议主体:
甲方:全屋定制
乙方: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
三、协议内容:
1. 全屋定制将负责提供销售及安装服务;
2. 合伙人负责推广全屋定制的产品及服务,并协助开展活动;
3. 两方约定的分成比例为,甲方按照实际利润的10%支付给乙方;
4. 全屋定制将按月向合伙人支付上述收益;
5. 合伙人负责推广全屋定制的产品及服务,并协助开展活动;
6. 乙方在推广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不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得以任
式做出不正当竞争;7. 乙方应对甲方及全屋定制产品及服务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禁止任何形式的恶意攻击;
8.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9.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协商终止;
10. 如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四、特别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请参照甲方的相关规定;
2. 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并签订附表,以补充或修改本协议;
3. 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发生导致本协议不能实现,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4.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甲乙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单位名称,合伙事项,详细资料,合伙人姓名姓别身份证号码,分别签名,公正单位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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