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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全赔条款:
1. 保险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损失种类,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担最高赔付金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 保险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损害,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若被保险人因此发生死亡,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损失。
4. 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定义:
太平洋收购合同是指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以其自身的资金、资产或任何其他财力形式,向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购买其股权或其他资产的合同。
二、内容要求:
1. 合同标题:太平洋收购合同
2. 订立日期:双方应在合同中指定合同订立日期。
3. 双方身份:双方应详细描述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注册号码等。
4. 收购对象:双方应明确收购的对象,包括收购的股权或其他资产的类型、数量、价值等。
5. 收购价格:双方应约定收购的价格,包括现金价格、折扣价等。
6. 支付方式:双方应约定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包括全额现金支付、分期付款等。
7. 交割条款:双方应约定收购资产的交割日期、交割方式等条款。
8. 法律效力:双方应就合同的法律效力确定相关条款,以及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等内容。
9. 签字:双方应签字确认合同,并留存合同正本。
三、总结:
太平洋收购合同是指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另一方收购其股权或其他资产的合同,要求清楚明确合同标题、订立日期、双方身份、收购对象、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款、法律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确认,以保证收购合同的有效性。
太平洋保险全赔条款:
1.本保险协议承保的财产有关损失,我们将按照本条款中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向投保人赔偿。
2.我们在本全赔条款中所提及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单上明确记载的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他/她/它们的合法继承人。
3.如果投保人为满足本全赔条款的要求而采取的行动,将不能被认为对本全赔条款的承诺有任何改变或限制。
4.我们将按照本全赔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赔偿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的有关损失。
5.我们的责任除遵守本全赔条款中的规定外,还包括投保单上明确约定的任何其他条款。
6.我们承担的有关责任仅限于本全赔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7.如果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遭受的损失超出本全赔条款中规定的范围,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人姓名:EW投保人性别:男被保人性别:男投保日期:XXX投保年龄:26
总计首期保费:3348.00元1、身故或全残保障:
给付(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_((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给付后,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34318)元,关爱金为(83915)元。
可申请相应产品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的贷款,每次贷款期限可达6个月,贷款利率由本公司确定。
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可以相应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按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附加合同包含的42项重大疾病如下:1、恶性肿瘤3、脑中风后遗症7、多个肢体缺失9、良性脑肿瘤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3、双耳失聪15、瘫痪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9、严重帕金森病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3、语言能力丧失25、主动脉手术27、原发性心肌病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1、终末期肺病33、肌营养不良症35、严重克隆病37、严重心肌炎39、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41、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附加合同包含的10项特定疾病如下: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3、轻微脑中风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7、主动脉内手术9、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6、视力严重受损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0、严重头部外伤2、急性心肌梗塞
4、重大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2、深度昏迷14、双目失明16、心脏瓣膜手术18、严重脑损伤20、严重Ⅲ度烧伤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6、肾髓质囊性病28、持续植物人状态30、坏死性筋膜炎
32、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4、严重多发性硬化36、严重哮喘
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4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42、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退保给付总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特别红利;3、重疾给付总和=基本保额+上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
2、身故给付总和=基本保额身故给付+累积红利保额身故给付+终了红利;4、生存总利益=退保给付XX(中);5、身故总利益=身故给付XX(中);6、重疾总利益=重疾给付XX(中);
注:18周岁前终了红利为特别红利,18周岁及以后终了红利为关爱金;
人寿保险退保委托书
一般委托书在当地保险分公司服务中心就可以领取。对于退保,需要被保人本人亲自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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