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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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明确标识:委托人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某人代表其进行案件立案的一方,而被委托人则是指被授权委托的一方,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其立案的一方。
二、委托事项的明确标识:委托事项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的具体事项,如案件的立案等。
三、授权范围的明确标识:授权范围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由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案件立案的范围,如在本省法院或者本市法院等。
四、委托期限的明确标识:委托期限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由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案件立案的期限,如一年等。
五、授权委托书有效性的明确标识: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指明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如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等。
一、授权委托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2、受托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3、委托事项,包括具体的行为和授权的范围;
4、授权的有效期限。
二、执行异议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其对诉讼文书中提出的异议进行执行;
2、受托人有权拒绝支付被异议的款项,并有权提出异议;
3、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程序,包括提出异议状、裁定申请、陈述意见、提出反诉等;
4、受托人有权就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并向委托人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授权的有效期限,以及受托人的责任范围。
立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明确标识:委托人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某人代表其进行案件立案的一方,而被委托人则是指被授权委托的一方,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其立案的一方。
二、委托事项的明确标识:委托事项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的具体事项,如案件的立案等。
三、授权范围的明确标识:授权范围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由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案件立案的范围,如在本省法院或者本市法院等。
四、委托期限的明确标识:委托期限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由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案件立案的期限,如一年等。
五、授权委托书有效性的明确标识: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是指在授权委托书中,指明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如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等。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61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朱启杰,男,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__ __ __ __ __ __ 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 __ __ __ __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ⅹ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授权委托书二
委托人: __
受委托人:陈__ __ ,北京执行中心律师
现委托受委托人陈__ __ 为委托人与__ __ __ 财产执行案执行阶段的执行人。
委托权限:代为申请及执行,代为承认、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
特此委托。
商标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省内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十一、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三、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十四、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五、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六、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
十七、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商标局受理备案。
十八、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
●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本合同自签字的三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查存。
十九、合同生效以双方签字日期为准。在执行日期逾期10天后,乙方使用费未到甲方指定账号,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在3天内若不采取措施补救,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二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二十一、乙方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二十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没有全额进入甲方指定帐号(银行公休、假日顺延)。
交易程序
二十三、甲方先将合同传给乙方审核,乙方无异议后交纳万元币,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一次付清,甲方承诺在48小时之内加急将合同交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与乙方一同前往,如果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不受理此备案,甲方将全部退还所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给乙方。直至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乙方付清全款。
第二种方式:乙方先付全款60%部分,剩余部分款项在甲方递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受理后结清。如果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不予甲方办理完所有结算事宜,甲方视乙方违约,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中止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所收乙方的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双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国家工商指定的商标机构——杭州麦下商标事物所有限公司做备案书,由商标机构递交国家工商商标局备案。
二十四、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二十五、国家工商商标局在受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依据其行政程序,向甲方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并在全国性的《商标公告》上公告。
二十六、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具备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
二十八、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十九、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三十、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三十一、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违约金额为20万元币。
适用法律
三十二、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议的解决
三十三、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三十四、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三十五、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三十六、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三十七、本合同中的商标机构为杭州麦下商标事物所有限公司。
三十八、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厅。
三十九、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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