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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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具有合同效力。
2、协议双方为:一方为医疗保障方,负责承担医疗保障责任;另一方为患者或患者家属,负责支付医疗费用。
3、第三条,医疗保障方承诺,对患者在外地的就医行为,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
4、第四条,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按照医疗保障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就医资料,并负责支付治疗过程中不包括在医疗保障中的费用。
5、第五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6、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单独签订补充协议。
7、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个人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真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个人保险:包括个人的医疗保险号码、保险支付方式、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
3.承诺内容:承诺遵守《中华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主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保证保险费用准确、及时、完整地缴纳,不得违反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信息;同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的管理、监督、执行和维护。
4.签字:包括个人本人签字、签字日期等。
二、个人承诺书的有效性:
1.本人承诺书的有效性取决于本人的签字,签字后,本人对承诺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书的有效性取决于本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有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信息,本人承诺书将失去有效性。
3.本人承诺书的有效性受到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影响,如果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本人承诺书将失去有效性。
1、外地医疗保障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外地医疗保障协议书应当签订后有效,并且纳入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范围内。
3、外地医疗保障协议书应当明确标明外地医疗保障的范围,以及双方的相关义务,例如诊疗费用的承担情况,应急情况下的保障等。
4、外地医疗保障协议书应当明确标明双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外地医疗保障,以及可以申请外地医疗保障的额度等。
5、外地医疗保障协议书应当明确标明对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法律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承诺。
篇一: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临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临汾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医保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保证广大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办法,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相关工作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度,指定由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参保人员住院和医护人员诊疗过程等情况,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 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及结算办法,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传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管理度操作规程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负责对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医保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培训。
第六条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定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成立服务于医疗保险管理的机构,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箱”、“医保专用窗口”,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内容,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解答。
第八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和监督管理要求。甲乙双方的网络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计算机耗材及易耗品由使用方负担。
第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定时传输医疗费用数据,当日发生的费用必须当日上传,如遇网络故障应即使通知医保信息系统。属乙方错误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应将个人自负率控在医疗费总额的
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参保人员未能进入医保网络系统即时结算的情况及时告知甲方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未告知甲方者,患者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需在护理站患者一览表及住院患者床前一览表上置有医保标识,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交叉检查工作。要于每年十二月份自查自纠执行医疗保险管理度协议和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准备自查自纠书面材料待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门诊大额疾病的就医按其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并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暂停其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并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暂停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留存住院患者单位证明复印件,发现就诊患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卡不符时,应拒绝记账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发生参保人员用其他人医保卡就诊或住院等情况,甲方将按“冒名住院”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一万元违约金。
本人 ,性别 ,年龄 ,于 年 __月至 年 月入职贵公司,本人入厂时,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厂里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应交的社保费用,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在工资里补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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