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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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为此制定的关于财产支配和管理的权利义务约定,以保护彼此的利益,确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二、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
(1)双方财产的范围:明确双方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2)双方财产的支配:明确婚前已有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
(3)双方财产的管理:明确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共同管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处理;
(4)双方财产的使用:明确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家庭生活的需要共同使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使用或者处分;
(5)双方财产的分割:明确婚姻终止时,双方婚前已有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平分;
(6)双方财产的抵押:明确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不得单方面抵押;
(7)其他条款:双方可就本协议中未尽事宜自行协商约定,并纳入本协议。
1、夫妻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以及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所在的位置。
2、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思,明确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权利和义务,财产分割的范围和方式,及如何处理未来财产的变化情况等。
3、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是否需要出具证明文件,也可以把有关财产的登记证明一并附上。
4、在协议中,双方应当明确保密义务,规定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中所载明的财产情况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本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签字盖章确认,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完成注册手续,使本协议生效。
1、财产协议书应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各自拥有哪类财产,以及可以自由处分或者受限制处分的财产;
2、对于已有财产,夫妻双方也应该明确财产归属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3、对于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也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以及共有的财产的处理方式;
4、财产协议书应该明确双方关于家庭财务负债的处理;
5、财产协议书中应包括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方式,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
6、财产协议书应该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认真考虑各自的利益;
7、财产协议书应签字加盖公章,并且经过法院审核,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户籍: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1978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户籍:__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
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津hc9996),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1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一商茶叶交易中心136号(海
峡正兴隆茶叶经营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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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分家协议上面所分的房屋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分给别人,丈夫签字了,妻子没签字应该是不生效的。
2、共同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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