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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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贴现合同的基本要素
1. 合同标题:票据贴现合同
2. 合同双方:出票人/贴现人/贴现行/收票人/收票行
3. 票据内容:票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到期日期、收款人、出票人签字、背书情况
4. 票据贴现条件:贴现利率、贴现时间、贴现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 附加条件及其他:保证金、担保措施、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二、票据贴现合同的书写要素
1. 标题:明确标明“票据贴现合同”;
2. 双方:明确合同双方的身份,如出票人、贴现人、贴现行、收票人、收票行等;
3. 票据内容:明确票据的内容,如票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到期日期、收款人、出票人签字、背书情况等;
4. 贴现条件:明确票据贴现的条件,如贴现利率、贴现时间、贴现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 附加条件:明确合同附加条件,如保证金、担保措施、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三、票据贴现合同的签订
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并互相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质押借款协议应该包含以下条款:
一、双方信息:包括贷款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
二、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
三、质押物:包括质押物的名称、价值、位置等;
四、债权转让:包括债权转让的权利、义务、时间等;
五、争议解决: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的法院等;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的责任及担保方的责任;
七、其他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等。
借款质押条款是一种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体的承诺。具体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2. 借款人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物体及质押方式;
3. 质押物的使用方式,以及违约时的处理办法;
4. 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定义;
5. 无效条款的补救措施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因经营所需,乙方向甲方借款币_____元,并将下列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汇票号码
出票人全称
付款行全称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票面金额
最后一手背书人
共计张,票面金额总共为_____元。
2、上述借款期限为_____天,到期乙方未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赎回,则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均归甲方所
有,但乙方仍应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保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挂失、
无止付、无任何票据纠纷等问题。
3、乙方确保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有,并享有全部的票据福利。如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假
票、错票、不能转让及兑付中银行以任何理由拒付或第三人主张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等情形,
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应立即归还所有借款给甲方,并赔偿
甲方为追回上述借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以及由于甲方未
能及时收回借款期间的利息(从乙方取得甲方借款之日起,按照2﹪的月息计付利息)。如本
协议发生纠纷,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单位所在地。
上述款项已应乙方要求划款和现金等方式全额支付给乙方并收妥。
划款信息: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经手人:_________________担保及经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一、票据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二、票据抵押的定义
票据抵押是指持票人以已经承兑的未到期票据为抵押向银行取得的贷款融资。在办理票据抵押时,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票据背面签上名字及日期,如到期欠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可根据背书进行追索。
三、票据质押的定义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置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票据的质押背书是保护出质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有力保障,保护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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