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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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水源地取水协议的写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水机构的身份、和负责人信息:取水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等;
二、取水的目的、用量和时间: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取水时间、取水周期等;
三、取水手续:取水申请、审核、取水许可证、取水实施和监督等;
四、取水费用标准:取水机构取水的费用标准和形式;
五、取水机构的义务:取水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量取水,并按时缴纳费用;
六、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当取水机构未按照协议条款规定的时间和量取水或者未按期缴纳费用时,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定义
水源工程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水源工程建设的合同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水源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标题:明确双方身份、合同主题。
2.建设内容:合同要有明确的建设内容,例如:水源工程的规模、工程类型、建筑物类型等;
3.项目实施时间:约定双方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等方面的时间要求;
4.合同金额:清楚的报价,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5.质量保证: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保证上的责任;
6.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违约责任上的权利义务;
7.争议处理:约定双方在争议处理上的具体措施;
8.法律适用: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
9.其他条款:包括双方就未尽事宜另行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合同的效力
1.水源工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合同内容;
2.双方必须以真实、完整的资料在合同中签字,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3.双方都必须在合同中签字,并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4.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合同即视为无效合同;
5.双方必须尊重合同,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会造成法律责任。
一、合同的定义
水源工程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水源工程建设的合同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水源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标题:明确双方身份、合同主题。
2.建设内容:合同要有明确的建设内容,例如:水源工程的规模、工程类型、建筑物类型等;
3.项目实施时间:约定双方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等方面的时间要求;
4.合同金额:清楚的报价,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5.质量保证: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保证上的责任;
6.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违约责任上的权利义务;
7.争议处理:约定双方在争议处理上的具体措施;
8.法律适用: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
9.其他条款:包括双方就未尽事宜另行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合同的效力
1.水源工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合同内容;
2.双方必须以真实、完整的资料在合同中签字,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3.双方都必须在合同中签字,并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4.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合同即视为无效合同;
5.双方必须尊重合同,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会造成法律责任。
__县城供水水源有三处,分别是__水源、__水源和__水源,可为县城提供日供水__万吨,最高日供水__万吨,目前基本可满足县城用水需求(满足不了发展需要)。近年来,在县委、高度重视下,根据省黔府函[____]___号“贵州省关于划定黔南自治州福泉等9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划定了水源点的保护范围,立了界碑、界桩,县制定了水源保护通告,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对县城水源保护作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通过不断加大对水源点保护设施投入,使水源保护和环境得到改善,保证了县城的供水安全,在遭遇百年一遇的20__年,也能确保县城6万余人的供水安全。
一、水源点基本情况
__水源即__水库水源,__河为_江的一条支流,属珠江流域红水河水系。主河道自苑口南侧暗河出口,至水库坝址约
3.3公里,两岸植被较好。坝址以上表集雨面积为12Km,苑口地下河集雨面积在148Km以上,多年平均流量为3.85m/s,最枯流量为1.30m/s,水库现有库容为340万m。位三都镇小龙村,__水库总库容340万立方米,是一座兼防洪、供水、灌溉、33232
发电综合性小(一)型水库。可以保证__水厂6000吨/日供水量,19__年以来一直作为县城主要供水水源之一。
__水源素有“清溪吐珠”之美誉,系我县八大景观之一。属裂隙下降泉,共有3个泉眼,历史最枯出水量为7000吨/日。该水源是__水厂的取水水源,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该水源就作为县城居民生活的主要水源,随着县城规模的不断扩大,20__年以后,县城供水紧张,水厂经多次申报无扩建资金,20__年自筹资金200多万元进行改扩建,水厂设计供水能力4000吨/日,最大供水量6000吨/日。20__年至20__年百年一遇特大干旱期间出水量仍有5000吨/日,为县城的供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__水源至今仍承担县城三分之一的供水重任,是县城主要供水水源之一。
3、__水源
__水源位于__镇镇__村__组境内,离县城7km。2001
年,__水厂尚未作改扩建,县城仅靠__水厂6000吨/日供应,夏季用水高峰时常出现供不应求现象。为确保县城的正常供水,供水企业筹措200多万元,在__建了一座4000吨/日的水厂,作为县城的补充水源,因为有了__水源,极大的提高了县城的供水保证率。
_月_日,__县政协组织各届别委员共_人,对3个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将情况报告如下: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
1、__水源点远离城区,且周围居民极少,人畜生活的染较小,但由于保护区面积较大植被茂盛,并与周边村庄的生活区无隔离带,村民一但放火烧荒较易发生火灾。两岸植被一但受到,爆雨过后将严重影响水库水质,
2、__水源点地处石山区,周边山坡是混交灌木,自然防火性能较大,多年来都没有发生山火,植被较好。北面有_亩稻田和__亩山坡地对水源水质有一定影响,供水企业已在田与水塘之间砌筑了一条截水沟,引导山洪水的稻田溢水流至水塘下游,多年以来源水水质较好。
3、__水源保护区与周边生产生活矛盾较为突出。
(1)水源点一级保护区内__厂原职工宿舍区,距离水源点蓄水池仅__米,现住有__人,部分为__县_厂下岗职工及家属。
(2)一级保护区内住有__村农户_户;
(3)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厂周边住有___村___组村民__户约__人;
(4)水源点一级保护区内有__山坡耕地__平方米。
(5)__水源周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目前正在新建的公租房选址位于__水厂旁,建筑层数__层,一是施工期扬尘影响,由于水厂低于公租房项目施工面约2米,加之项目紧邻水厂蓄水池,施工时扬尘将影响水厂水质;3
二是饮用水存在向施工场地下渗而减少出水量隐患,公租房项目是高层建筑,建设时将深挖基脚,由于此地原为湿地,渗水性较好,故涌水量减少隐患较大;三是项目建成使用后居民生活水和生活垃圾对饮用水构成较大威胁。
以上住户的生活垃圾、水会直接或间接渗入地下水对饮用水水质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加上耕地农业种植染等,经调查20__年和20__年__饮用水均出现过一次氨氮超标,主要原因为周边生产、生活影响所致。若不及时加以保护,该水源就会因严重染不能使用被废弃,重新耗巨资另建水源(库)以保县城用水之需。
三、对策及建议
建议__县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1、应加强保护区内及周边农村生活水管道的铺设和管理,强化固体废弃物防渗处理,提高生活水收集和集中处理力度,防范生活水随雨水下渗,防止水管网渗漏染地下水。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防止垃圾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生活水经市政管网统一收集,输送至县城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对__水源保护区内耕地及周边空地进行退耕还林,减少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农业种植中有机氯、有机磷以及氨基甲酸酯等杀虫剂的使用,减少氮肥施用,防止多余氮素通过土壤染地下水,科学引导农业种植。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水4
进行灌溉,减少染物在土壤中的累积,避免地下水染,涵养水源;
3、避免在__水源一级保护区附近开展建设活动。拟建的18层公租房建议另选地点建设,以减小对水质、来水量影响。
4、建议将__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列入水土保持项目上报,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征拨水源北面7亩稻田和16亩山坡地植树造林,涵养水源。
5、__水库两岸植被受到,加上受火灾影响,爆雨过后将严重影响水库水质,建议由__县立项争取国家支持加以治理,在一、二级保护区陆域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一是采用围网或围栏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二是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三是修建防火隔离带。
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应当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批准后公布。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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