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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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号码、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号码、地址);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等);
四、申请人要求仲裁的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金额、拖欠工资时间等);
五、申请人要求仲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金额、补偿拖欠工资带来的损失等);
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七、其他相关的内容。
拖欠工资协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具体的姓名)
乙方:(公司名称)
二、约定事项
1、甲方因故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
2、甲方向乙方拖欠的本金为币(¥x)元,拖欠工资按月支付,每月币(¥x)元;
3、甲方在此确认所拖欠的工资属实,并保证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
4、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清偿完拖欠的工资为止。
三、违约责任
1、一旦甲方未按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即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拖欠工资的10%;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必要,乙方有权自行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四、其他
1、本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郑州市某法院管辖。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拖欠工资的条款应该确保所有员工得到及时准确的薪酬,并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1. 员工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每月按时支付工资。
2. 公司有义务在每月的第25日之前将工资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中。
3. 如果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工资拖欠,公司必须在每月的第30日之前将未发放的工资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中。
4. 如果工资拖欠超过一个月,公司应按照未发放工资天数,支付一定比例的罚金。
5. 为保障员工的权益,公司有义务对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披露。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1、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证据应由单位提供。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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