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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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参保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声明:申请人本人特此声明,在此期间,我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参加商业保险。
二、承诺:申请人承诺,如果我在此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将依法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三、监督:本承诺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随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对申请人的参保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四、责任: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因未按本承诺书约定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总体要求:
1.本承诺书应当采用清晰、明确、合法的表述,表达思想简洁明了;
2.本承诺书应当强调双方在合法权利义务上的相互承诺;
3.本承诺书应当由签字人及其人签字确认,签字人应当有自愿、真实的表达意愿和确认能力;
4.本承诺书应当注明承诺内容的有效期限。
二、具体要求:
1.承诺书标题:应当注明“个人医保承诺书”字样,以便确定主题;
2.签字日期:应当注明承诺书签字日期,以便确定有效期限;
3.双方签字:应当注明签字人及其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或住址等;
4.承诺内容:本承诺书应当详细说明双方在个人医保方面的承诺,包括支付医保费用,提供医保服务,遵守医保规定等;
5.签字人确认:应当注明签字人及其人的签字及日期,以确认本承诺书的真实有效性。
答:工厂不参保承诺书有效吗答: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企业提出不参保的承诺,那么这一承诺是无效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困难,根椐《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____〕6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临时救助条件与对象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难以筹集医疗费的;
2、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损失严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3、子女就学,难以支付国家规定范围内学杂费用的;
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三章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资金救助的,应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评议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
乡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或县(区)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财政年终根据救助款审批发放情况,对相关乡镇安排专项补助。对因突发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六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市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区)门直接受理。
第八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发放。
第五章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资金的来源:(一)省级下拨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二)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三)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内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酗酒、及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
3、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
4、在申请临时救助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谩骂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5、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县(区)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区)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区)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领取临时救助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流程如下:
1、在认证激活的过程中,填写参保人相关信息,接着上传材料。
2、这时需要需要上传个人承诺书,点击上传个人承诺书字样,就会弹出已经生成好的承诺书模板,只需要参保人签字就可以了。
3、参保人点击开始签名,然后在方框□里写好自己的签名,点击开始激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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