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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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工资的离职申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表示自己的离职意愿,列明准确的离职日期;
2、详细说明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以及按时发放工资的重要性;
3、请求公司尽快就拖欠工资问题给予解决,为自己及他人维护权益;
4、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赔偿措施;
5、在离职之前,要求公司尽快处理离职手续,并准备好相关离职文件。
一、拖欠员工工资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甲乙双方的姓名和。
2.具体拖欠工资的月份及金额。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拖欠的工资,并明确了每月分批支付的时间及金额。
4.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在指定时间内补全拖欠的工资,如逾期未补支付,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双方对本协议具有约束力,如有违反,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或者仲裁。
二、为了让拖欠员工工资协议书更有效,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1.双方应当尽快签订协议书并确定支付时间,以便及时支付工资。
2.双方应当将协议书签字盖章,并保存多份副本作为证据,以防止出现纠纷。
3.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义务,确保拖欠的工资及时支付。
4.双方应当对协议书中的内容负责,如有违反,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或者仲裁。
1、协议书标题:本协议书是由[公司名称]与[员工姓名]签订的员工工资协议书。
2、正文部分:
(1)协议实施日期:协议生效日期:
(2)工资支付方式:
(3)工资结算金额:
(4)工资发放日期:
(5)其他补贴:
(6)违约责任:
3、签署人:[公司名称]和[员工姓名]
4、协议生效日期: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所有条款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已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双方同意遵守协议规定,合法、有效地履行本协议书。
小编为大家收集员工及提成协议范本,希望员工及提成协议范本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员工及提成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切实加强_________电话营销员的管理,更进一步提高电话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公司近来的管理经验,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_________年度电话营销人员及提成协议如下:
一、工资结构
基本工资+提成+福利奖金
二、基本工资的计发
凡进入_________市场部的电话营销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包食宿,试用期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最低底限业绩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业绩低于_________元者视为不合格,只发给基本工资的75%,即_________元,试用时间不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没有基本工资;试用时间超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发给补助_________元。完成最低底限业绩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有业绩特别优秀者,试用期工资以转正后的标准予以结算,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进入过度期,过度期为一个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公司包食宿。第一个月的最低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低于___元以下,只拿基本工资的65%,即_________元。业绩优秀者(达到或超过规定月任务指标),可直接转正,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试用期、过度期满即为_________公司市场部电话营销组的正式员工,转正后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包食宿并享社保,月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月,月业绩达不到底限任务的,只拿基本公司的50%,达到最低底限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三、电话营销人员业绩的财务核算
1.电话营销人员的业绩以款到账为准,每月截止日期为20号,20号以后到账的计入下月业绩。业绩以款到账数为核算依据。
2.电话营销员和本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一样,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条例,违规按章处罚。
四、业务提成的比例
月业绩
提成比例
%
%
%
%
五、星级奖金制度
星级
月任务额度
奖金
一星
元
二星
元
三星
元
四星
元
五星
1.连续三个月保持星级的,按高出一个星级标准予以奖励并且基本工资以_________元计。
2.每半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3.每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两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4.本规定为_________年度的执行标准,所有电话营销人员业绩考核都将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六、工作量
1.试用期内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2.试用期后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员工离职时,工资要在几天内支付?该怎样支付? 跟工小猫一起了解一下吧
小李一直在杭州工作,今年3月26号从当地的一家公司离职了,之后要求公司给结算工资。然而他被公司告知员工工资是每个月15号发放,他的工资也需要到4月15号才能发放。
可是小李在网上查阅资料发现,有规定说员工离职时工资需要立刻给予支付,也有要求三天内支付的情况。对于自己工资的合法支付时间,他表示很困惑。
那么,公司的做法合不合理?究竟哪种说法才是正确的呢?
关于小李公司的做法,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离职员工的工资应该在几天内发放。
1、何时付?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如下规定:
●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实务操作中,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还会有以公司产品抵消工资的情况,那么看看关于这点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2、如何付?
《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所以综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体的自己的规定的话,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回到本案例中来,小李离职的公司位于杭州,则该公司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有介绍),在和小李合同终止的5日内一次性结清小李的工资。
所以小李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小李可以通过仲裁等方法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关于工资支付,全国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进而使得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也不尽相同。
工小猫把全国部分省市关于离职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整理给大家,找找看你的所在地是怎样规定的吧: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支付办法: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办法: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修正】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5日内一次性结清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支付
虽然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不同,但是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都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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