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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的出租证明对于租客而言,有一定的效力,可以担当作为出租合同的证据,可以使租客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利。出租证明应包括租客姓名、房屋地址、出租时间、租金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出租证明也需要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所有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等,以便证明租客是否真实存在。
单位出具的父子关系证明对于证明父子关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法律文书使用,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出具此类证明,一般需要在申请人的单位所在地的门出具《父子关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申请人和其父亲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并有单位盖章。
单位出具的父子关系证明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例如当申请人需要申请国家认可的优待政策、申请社会保障等时,单位出具的父子关系证明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中应包括: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2.父子关系(父亲或母亲);3.单位名称;4.证明时间;5.证明人签字;6.单位盖章。
社会事务司
民事字(2011)43号
关于征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婚姻收养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保证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司起草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你处,请征求基层意见,并将基层意见筛选、汇总后于7月31日前传真至我司婚姻收养管理处。
传真号:010—7
社会事务司
20__年6月13日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婚姻登记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门及婚姻登记应当依照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第二章出证及格式
第三条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门婚姻登记为出证。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婚姻登记为出证。
第四条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均可为出证。
第五条婚姻登记出具的证明名称统一规范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六条经翻查没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经翻查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婚姻登记翻查起始时间为本保存电子档案
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户口迁入本辖区时间晚于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保存起始时间的,翻查起始时间为当事人户口迁入之日。
第八条婚姻登记翻查截至时间为出证前一日。当事人在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出证的,截至时间应为当事人户口迁出本辖区或户口被注销前一日。
第三章申请人范围及证件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
(一)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
(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申请出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的,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出国人员、华侨、华人申请出证的,应提交本人护照。
(二)当事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内地居民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公证公证。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华侨、华人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护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护照号、原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扦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当事人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力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出证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法院宣告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
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三)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第十五条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
(二)当事人生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四章编号及归档材料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编号规则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婚姻登记行政区划代码为9位。
第十七条按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包括:
(一)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
(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三)《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十八条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公证、认证的相关材料原件。
第十九条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由监护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复印件;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由近亲属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范
精神,对出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Zaaaaaa—bbbb—ccccc)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翻查本婚姻登记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截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所辖范围及翻查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不排除当事人在本辖区其它时段或本辖区以外的地方办理过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印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与房主的关系证明,一般情况下,我们是需要到当地的进行出具的,而且我们在进行办理的时候,是需要携带好申请人身份证、房主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身份的材料。另外如果我们委托他人进行办理的话,是一定还要进行出具委托书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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