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钱律师,总共发布文章390篇。
法律意见书免责条款一般会包含如下内容:
1、本意见书的目的仅在于提供对请求者的法律建议,不应作为任何其他用途。
2、本意见书不应被视为判断请求者的合法性、正当性或可行性,也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明示或暗示。
3、本意见书不承担任何由于请求者采纳或不采纳本意见书中的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本意见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能构成任何其他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5、本意见书不能构成双方之间的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1. 冷库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双方协议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冷库容量等。
2.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甲方负责提供冷库建设所需场地、材料及设备;乙方负责冷库建设工程的施工。
3. 费用分摊:双方负责各自的费用,如建设费用和工程施工费用等。
4. 其他事项:冷库建设完成后,甲方应按时提供设备保养和维护、价格调整等相关服务,乙方应当按时及质量完成冷库建设工作,并提供正确的运行指导。
5. 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协议变更、解除: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议内容,但必须重新签署变更后的协议书方可生效;协议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解除协议书方可生效。
7.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法院解决。
冷库建设项目协议书有效的写法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双方信息: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项目内容:协议书应详细说明双方签署此协议的项目内容,包括建设冷库所需要的材料、施工时间、建设成果等;
三、分工责任:协议书应明确双方在冷库建设中的分工责任,如谁负责采购材料、谁负责施工等;
四、报酬分配:协议书应明确双方在冷库建设中的报酬分配,劳务费用由谁支付,建设成果由谁拥有;
五、违约责任:协议书应规定双方在冷库建设中违反协议承担的责任,如因一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六、协议终止:协议书应明确双方协议终止的情形,如果双方协议终止,谁将负责财产清算。
以上就是冷库建设项目协议书有效的写法,希望可以帮到你。
由规划行政 核发选址意见书,按 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的土地进行规划,出具拟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法律意见书免责条款怎么写(冷库建设项目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