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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当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时,保险人必须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一种报酬。具体的内容如下:
1. 保险人应在合同按期终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单做出正式撤销申请时,支付给被保险人现金价值,其金额等于该合同累计缴纳保费乘以退还率;
2. 退还率由保险合同约定,应大于等于0%,但不得超过每日收益率的90%;
3.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提前终止申请后,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金额的现金价值,其金额等于余下未到期的保费乘以退还率;
4. 如果保险人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在合同累计缴纳保费乘以退还率的基础上,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金额的现金价值。
1. The Insurer shall, upon receipt of written notice from the Insured, reset the insurance policy.
2. The Insured must provide the Insurer with sufficient evidence of any changes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which have occurred since the original inception of the policy.
3. The Insurer shall then review the evidence and s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new conditions.
4. The Insurer shall then provide the Insured with a new insurance policy, reflecting the changed condition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ver provided.
5. The Insured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payment of any additional fees which might be due as a result of the resetting of the policy.
6. Up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reset policy shall become effective immediately.
现金价值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内可以将保险合同解约,并获得保险公司给予的现金补偿。具体条款如下:
1、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条款:被保险人还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由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次投保(不含已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累积保险金额减去未发生给付之前已累积的保险费,作为补偿金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依据是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每季度收取保险费。
3、累积保险金额: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每次缴纳的保险费都会被累积,直到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才会结算累积保险金额。
4、解约保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选择解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当时累积保险金额减去已经缴纳的保险费,计算出所需补偿金,并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 生效 失效 复效 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附:
儿童保险投保单
单位代号:___填单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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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父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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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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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父亲:a、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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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人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住│
│邮政│月交│元┃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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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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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出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实足│ │健康│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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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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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情况│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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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父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 ├──┼───┼──┼──────┼──┼───┼──┼─────┨
┃保│母亲│
│出生│ 年 月 日│单位│
│电话│
┃ ├──┼───┴──┼────┬─┴──┼───┴┬─┴─────┨
┃人│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父亲:a、b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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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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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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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保险证│
┃
┃ 经办意见:
│
│年期│
│ 号 │
┃
┃
│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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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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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
元│ 年度 │
┃
┃
│
│金 │
│教育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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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 日期:│
签章
日期│年度意外伤害│
┃
┃
│
│保险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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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
│
│期限│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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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状况”栏的字母含义:a:健康。b: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精神病、严重心脏病(心功能级以上)、严重高血压(经常在200/105mm)、血管硬化症。c:残疾。d:低能。
2.健康状况应据实在相应字母上划“●”。如系a以外的项目,须在备注栏内写明具体病名、程度等。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划b者不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七条因该疾病死亡免交保险费的规定。
3.粗框内由保险公司填写,本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出具保险证后,才能生效。
估价投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对无法按账面确定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一般采用估价方法。主要有: ①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需要重新估价。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已久,净值已接近零的财产,需要重新估价投保; ②账外财产。如摊销完的低值易耗品,清仓而未入账的财产,代保管财产,折旧成零而实际尚存有价值的财产; ③账务不健全的法人,如小工厂、小商店以及私人财产,投保时,都需要按估价办法确定保险金额。
重置价值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它是按财产的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一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来投保。重置价值保险主要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重置财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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