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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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委托办理书有效写法:
一、标题:
“委托办理书”,以确保书面表达意思。
二、双方当事人的名字:
将双方当事人的名字列明,以示清楚。
三、事故摘要:
概述事故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要受害人或责任人等。
四、委托事项:
详细描述委托事项,包括处理事故的伤害赔偿、罚款、调解等。
五、委托期限:
明确委托期限,以便双方遵守。
六、签字:
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一、准备材料
1、申请方式:染源企业填写《排许可证申请表》;
2、染源企业应递交附件资料,包括:
(1)染源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2)有关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排放标准;
(3)染源企业排放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技术报告;
(5)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意见书;
(6)染源企业依法备案的排计划。
二、排许可证协议书内容
1、染源企业负责本单位排放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标准及染控制技术;
2、染源企业应遵守《排许可证》中规定的染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排放量、排放标准及染控制技术;
3、如染源企业需要改变排放量、排放标准及染控制技术,应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
4、染源企业应定期对排放量、排放标准及染控制技术进行检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5、染源企业应遵守《排许可证》中规定的考核要求,不得拒绝、拖延、逃避监督;
6、染源企业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影响,消除染;
7、染源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规定,按期缴纳排费;
8、染源企业应按环保部门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9、染源企业可以对该协议书提出修改、
一、办理道路许可证委托书的写作要求:
1. 委托书必须由被委托人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得以其他形式出示。
2. 委托书必须包含被委托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委托人授权委托人的具体事项。
3. 被委托人在本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在业务窗口办理道路许可证,无需出具委托书。
4. 委托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若需办理一年以上的道路许可证,则需要每一年都出具有效的委托书。
二、办理道路许可证的委托书的格式:
委托书
本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特委托..............................................................................(委托人),代表本人办理道路许可证的相关业务。
被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木板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令)发布日(20__年12月2日)之后建设的项目,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规格型号;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及中心各一份。)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
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1企业产品单元中含有地板类产品的,所申报单元生产条件核查均由部组织核查,企业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限按部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申证单元中不含有地板类产品的,生产条件核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组织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员组成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部组织的核查应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组应当按照《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组织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组织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不合格,由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并由国家质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组根据《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2)一式四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部和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不合格,由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并由国家质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1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b@2程序执行。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上写经办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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