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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合同担保:本条款中担保人为担保债权人在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人依据本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2. 担保债务:担保人依据本条款应承担的债务,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拖欠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二、担保内容
1. 担保人应就债权人的债权向债务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确认担保的债权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权利和利益。
2. 担保人应就其负担的债务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应就债务清偿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担保状态
1. 担保人承诺,其对担保债务的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
2. 担保人承诺,其负担的担保债务应始终处于可满足的状态,若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担保人的财产遭受到没收、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担保人应及时告知债权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补偿担保债务。
四、保证义务
1. 担保人应当尽到妥善管理财产、保护财产的义务,并保证其所担保的债务永久有效。
2. 担保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及时履行其连带责任。
五、免责条款
1. 担保人对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担保人对因司法及行政的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定,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其他
1. 本条款自双方签字
1、担保形式:担保条款可以采用准备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和实物抵押担保等方式。
2、担保范围:明确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并且应该明确担保责任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3、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该在履行债务的期限内,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4、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该是被担保人负债总额的90%以上,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不包括被担保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
5、担保人义务:担保人应就被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同意一旦被担保人未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及时履行其与债权人的债务,担保人应即刻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担保义务,并保证债权人收回全部债权。
1、担保的范围:担保人向被担保人提供对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
3、担保方式: 本担保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的一切债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的限制: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但是担保人在本合同里有权将其解除担保的责任限制在担保人的实际支付额度之内。
5、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应当尽其一切合理的努力,避免被担保人无法按时履行其义务而使担保人受到任何损失。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资金。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_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活动。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
7、抵押物总金额: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
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系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一、流担保条款的基本含义
流担保条款是指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担保权人所有”的条款。
因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含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故接下来关于流担保条款的分析将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两个角度进行。
二、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
(一)基本类型
在典型担保中,若流担保条款被定订立在抵押合同中,则为流押条款;若流担保条款被订立在质押合同中,则为流质条款。
(二)规范依据
《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为《物权法》与《民法典》典型担保中关于流担保条款的全部规定,两者实质区别有二:第一,后者将前者的“不得”二字删除;第二,后者增加“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规范解读
1.时间要求
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必须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类似内容的,绝非流担保条款,而只能看作是实现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物权法》时代
在《物权法》中,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绝对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均使用了“不得”二字;因不得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流担保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直接无效。
(2)《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规定“不得”约定流押流质条款,这两个条款的意思是,法律并不绝对禁止流押流质条款,毕竟流押流质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有利于降低担保物权实现的成本,因此法律并无必要否定这一约定的效力。[1]
在《民法典》中,流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应交由民事法律行为规则调整,即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43条至第156条之规定来确定其效力。[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有权以自由意志订立契约,国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当契约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有权干涉。[3]
具体到流质条款的问题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流质条款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包括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法律应无过多干预之必要;如果他们之间的流质条款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我们认为这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而关于合同的问题应该首先由合同编的规则来规制,不必径行确认其无效。[4]
笔者认为,既然《民法典》对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进行了柔化和弹性化的对待和处理,那么就不能再固守流担保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直接无效的做法。对于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回归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即若流担保条款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且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有效;反之,则效力有瑕疵。
3.法律效果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呢?从解释论上说,应当认定无效的流担保条款已经转化为有效的清算型担保。[5]
在当事人约定流押流质条款后,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并不能由债权人按照约定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应当按照清算程序实现权利。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有效,也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不能产生担保财产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效果,而是要通过拍卖、变卖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6]
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可以将“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理解为归属型清算,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的方式,由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7]
三、非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
(一)基本类型
在非典型担保中,流担保条款被订立在让与担保合同中。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非典型担保。
(二)规范依据
《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8]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三)规范解读
1.时间要求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之规定,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并无明确的时间要求,这是其与抵押质押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的重要区别。
2.法律效力
(1)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以及《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只要当事人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即让与担保合同)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且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该约定即有效。
(2)让与担保合同中流担保条款的效力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直接无效。对于该规定,在最高院就《担保制度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有学者曾指出:该规定应当与《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保持一致,即当事人关于流担保条款的约定并非无效。但是,最终发布的《担保制度解释》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作法,依然规定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直接无效。
(3)对法考应试的一点启示
同样是流担保条款,典型担保中的并非直接无效,而非典型担保中的却直接无效。这一区别就要求我们,在做题时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会用不同的思路解决不同的问题。
3.法律效果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之规定,让与担保有公示型和非公示型之分,前者是指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的让与担保,而后者是指尚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的让与担保。
对于公示型让与担保而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公示型让与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对于非公示型让与担保作而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仅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也就是说,非公示型让与担保并无“优先”受偿的效力。
四、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理解与适用
(一)基本含义
民间借贷合同系最为常见的产生债权债务的基础交易合同,为了确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出借人除了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外,还可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因买卖合同系以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故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与让与担保有相似之处。接下来,笔者将重点分析两者在适用上的区别。
(二)规范依据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3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三)规范解读
1.法律性质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中的买卖合同系典型合同,虽然该买卖合同仅仅系形式,但是其亦应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双务有偿。虽然让与担保合同系非典型合同,但是作为担保合同,其亦应符合担保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单务无偿。
2.诉讼标的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中,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让与担保中,若当事人因履行让与担保合同而产生纠纷,则法院应当按照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审理,
3.法律效果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中,出借人仅可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让与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4.适用范围不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仅适用于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场合,而让与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没有明确的限制。
(四)对法考应试的一点启示
若案情中明确交代“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则适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3条;否则,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1] 参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组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卷),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92页。
[2] 参见崔建远著:《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下卷),中国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第1版,第367页、第449页。
[3] 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446页。
[4] 参见最高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183页。
[5] 参见最高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071页。
[6] 参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组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民法卷),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92页。
[7] 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446页。
[8] 《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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