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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寿意外险合同书怎么写才有效(大地保险雇主责任险赔偿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1-17 0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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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元人寿意外险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0元人寿意外险合同书怎么写才有效(大地保险雇主责任险赔偿条款怎么写)

20元人寿意外险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确认:

1. 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乙方(保险公司)。

2. 保险标的:20元人寿意外险单。

3. 保险期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保险责任:

1.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费用,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投保时已经存在的疾病或残疾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已知的或因其他原因而可以预见的危险;

(3)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事活动;

(4)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或自残;

(5)投保人/被保险人接受心理、行为治疗;

(6)投保人/被保险人酗酒、;

(7)投保人/被保险人参加暴力性活动;

(8)投保人/被保险人参加、拳击、摔跤、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投保人/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滑翔伞等高空活动;

(10)投保人/被保险人参加职业比赛、军事活动或国防工作;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参加极限运动;

(12)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参加战争、军事行动、、活动等而受到伤害;

(1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任何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受到伤害。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20元,即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赔偿金。

四、索

人生合同意外险的注意事项:

20元人寿意外险合同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中应该明确投保人和受保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等;

二、保险金额:除明确投保人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外,还应当规定本保险单中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金额;

三、责任范围:合同中应当明确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如遭受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等;

四、投保期间:合同中应当明确本保险单的投保期间,一般为一年;

五、保险费: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如20元;

六、投保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时的投保条件,如保险金额不能超过20元;

七、终止条款:合同中应当明确本保险单的终止条款,如投保人通知或者理赔等。

只有把上述内容都写入20元人寿意外险合同书中,才能使其有效。

人生合同意外险应包括下列内容:

大地保险雇主责任险赔偿条款

1. 投保人应就其在经营或管理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损害事故而向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时,本保险责任起保障作用。

2. 保险根据本保险单及其有效的附加单,负责赔偿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损害事故发生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

3. 被保险人发生损害事故时,投保人需要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约定金额赔偿投保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4. 如果保险公司认定该损害事故的赔偿金额超出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要求,保险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5.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不承担超出本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

商业意外险保险条款(A)范本示例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__月的1号至__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__月的1号至__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__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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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仲裁;(2)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始末、穿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扩展:意外险报销情况说明?

意外保险报销情况说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意外保险报销情况说明第一项—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包括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是,这些意外伤害必须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单独而且是直接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和被保险人提供的单据,来给保险人报销。所谓外来的,是指事故发生是外部因素造成的,如交通事故,偶然落水等;突然情况是指被保险人不期望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是指不是被保险人刻意为之,是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的事故。

意外保险报销情况说明—报销手续和步骤

意外保险报销情况说明—要根据合同内容来进行报销。一般来讲,每种意外险的报销比例是不完全相同的,所以,想要了解具体的报销比例,被保险者需要仔细研读自己的合同。

报销步骤如下:

首先,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需要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了解清楚理赔需要的单据证明,如果是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需要注意,必须在保险公司规定认可医院住院就诊;

其次,相关的单据证明包括:医学诊断证明,如果已经住院还需要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和出院小结,如果有影像检查需要提供检查报告;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交通事故或者介入的事故需要出具该部门的事故说明书,如果不是交通事故及部门介入的事故,被保险人需要到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包括医疗过程中的和医生开药的单据;还有就是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的银行存折等。

最后,保险公司在单据齐全的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会作出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就可以了。

至此,意外保险报销情况说明就结束了,被保险人只要根据合同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快速全面的提供所有单据,就可以及时得到报销款项,来最大限度的减轻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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