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许律师,总共发布文章401篇。
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二、转让的内容:确定转让的财产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具体描述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使用性质等。
三、转让价款:明确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转让时间及交付:确定转让时间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责任限制:双方声明不会对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承担责任,并就此约定放弃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利。
六、其他条款:如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条款。
最后,双方应签字盖章,以使该协议书生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收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收款人:明确写明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信息。
2、收款金额:标明转让款的金额及币种,并与双方签字确认。
3、收款日期:标明收款日期,并与双方签字确认。
4、收款用途:明确写明收款用途,即将款项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
5、双方签字:收款人和收款方应当在收据上签字确认,以证明付款已经完成。
一、合约主体
甲方:[甲方全称]
乙方:[乙方全称]
二、权利主体
甲方拥有[地块名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将其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接受甲方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乙方支付给甲方购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具体金额为[XXXX元];
4. 乙方拥有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完整权利;
5. 甲方保证其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无任何负担及争议,转让后乙方承担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相关责任;
6. 双方另有约定事项,以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为准。
四、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XXXX元];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XXXX元]。
五、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3. 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X]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
(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
(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
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
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
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
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
第六条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具体以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
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_元。
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合同签字后_____个工作日 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_____% ,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_____个工作日 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_____% ,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具体指的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_____% 后_____个工作日 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_____% 后_____个工作日 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中华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结合娄底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娄底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和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出让地块出让前,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土地价值、人居环境、交通影响、市政设施支撑力和城市景观塑造等因素,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集中绿地面积,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八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为提高城市品位,有利建筑布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宜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确需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的,必须按照联建的方式取得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的审批手续,按法定程序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受让方按照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2007年7月1日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批准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由监察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五家联手清查处置,并依法追缴因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土地收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收据怎么写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