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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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案件的法律法规条款
1、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案件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案件。
2、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撤销案件,应在提出撤销案件的时候提出异议;如果不提出,则经过三十日后,就失去了撤销案件的权利。
3、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审理撤销案件时,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行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如果有,就应当撤销该案件。
4、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如果撤销案件,原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失效,由撤销案件的法院重新审理。
因精神病撤销案件的条款应当如下:
一、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因精神病引发的撤销案件。
二、定义:
1、精神病:指患者在精神活动或行为方面出现显著异常,以及精神状态明显改变,令人不能正常发展或完成日常事务,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疾病。
2、撤销案件:指因精神病引发的案件,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案件。
三、实施程序:
1、案件申请方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精神病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以证明申请方的精神状况。
2、有关部门根据申请方提供的证据,判定是否满足撤销案件的条件,并对此作出最终评定。
3、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案件。
四、法律效力:本条款自施行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规定执行。
一、撤销案件的基本原则:
1、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案件原告、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案件申请。
2、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撤回案件申请时,应当提供有效的理由,并且支持自己的申请。
3、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受理撤回案件申请时,应当按照证据法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作出裁定。
4、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如果撤回案件申请得到法院批准,法院将取消原先受理的案件,并发出终结案件的裁定书。
二、撤销案件的法律效力:
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撤回案件的裁定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案件的结果。
2、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被撤回案件的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裁定书履行其义务,不得违反裁定书的规定。
3、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撤回案件的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裁定书的内容,否则将构成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 撤[ ] 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系(案件来源),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简要叙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根据……(具体法律依据)不构成犯罪(或者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撤销此案。
年月日
检察长:
(院印)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人以及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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