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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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水器安全协议书必须明确指出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1)使用者有权使用热水器,但必须遵守本协议中的安全要求;(2)使用者有义务向物业管理人员报告任何有关热水器安全的问题。
2、热水器安全协议书应该清楚列出使用者所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1)使用前应当先检查热水器是否完好无损;(2)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不能使用不稳定的支撑物;(3)禁止将其他物品放置在热水器上;(4)禁止将未经清洁的物品放置在热水器内。
3、热水器安全协议书应当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况,使用者都不得擅自拆开热水器,并需要提示使用者,如发现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检修。
4、热水器安全协议书还应当明确对于不遵守安全协议书规定的行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或惩罚,以此来确保使用者遵守安全规定。
热水器售后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权利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期限购买热水器;
2、卖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安装、检修和维修服务;
3、双方同意在使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改热水器配置;
4、双方应当承担各自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相应费用。
二、售后服务:
1、卖方负责提供热水器安装、检修和维修服务,并负责更换零部件;
2、如果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卖方必须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3、如果经过检测后发现是买方的原因造成的故障,买方应当承担费用。
三、其他:
1、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费用;
2、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3、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员工使用热水器安全协议
1. 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使用热水器时应遵守以下安全协议:
2. 员工在使用热水器之前应先检查电源线及热水器本身是否存在损坏或漏水等情况,如有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将热水器送检修。
3. 员工应确保所使用的热水器温度不超过50℃,过高的温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员工应注意热水器的固定性,避免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移位及因漏水而造成安全隐患。
5. 禁止向热水器内加入油、醋、盐等物品,以防腐蚀热水器内部零部件,影响热水器的正常使用。
6. 员工应注意热水器外壳表面,避免热水器受到机械损伤。
7. 员工在使用热水器时,应避免将头发、衣服等物品接触到热水器,以免发生烫伤。
8. 员工应避免在热水器上悬挂重物,以免引起热水器发生故障或损坏。
9. 员工应立即关闭热水器电源,并将电源拔出插座,以免发生火灾。
二、员工使用热水器的安全注意事项
1. 员工应先将电源拔出插座,然后再开始清洁热水器;
2. 员工应避免接触热水器的内部电路,禁止拆开热水器;
3. 员工应注意热水器的整洁,定期清洗并检查热水器的电路及电线;
4. 员工应注意热水器上使用的温度是否超过50℃,超过50℃应立即停止使用;
5. 员工应勿将热水器放置在潮湿或高温的环境中,以免发生故障或损坏;
6. 员工应避免将头发、衣服等物品接触到热水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公司 (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共和国采购法》、《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2)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资料;
(4)询价通知书的条款要求。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项号货物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配置数量
①单位单价(元)
②单项合计金额(元)
③=①×②
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 元币(¥ 元)
1、乙方应按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规定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必须是列入现行采购清单目录内的产品。
2、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十二个月内止(厂家规定质保期超过一年的,按厂家规定;“货物采购需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有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贷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2、乙方应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五条 货物包装、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交付使用期:_按乙方报价文件中承诺且不超过采购要求的时间、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有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用、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的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验收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2、甲方依据询价通知书、报价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30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八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九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三包”规定以及报价文件和本合同所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48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1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货物,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按《货物采购需求》要求执行。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 %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果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合同金额 1 ‰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1 %,超过 1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合同金额 1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1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报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他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 1 %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荔浦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荔浦县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荔浦县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荔浦县采购管理办公室 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询价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的报价表、技术响应表;
3、售后服务承诺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将一份合同原件送荔浦县采购管理办公室 备案,一份由采购机构存档。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一是如果租客自己安装的,安全由租客自己负责。
二是如果是房主安装的,要提供使用涚明书,如操作得当安全由房主负责,如操作不当由租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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