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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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中股东退出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东退出的原因:
1.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自行退出公司,但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股东可以因下列原因退出公司:(1)股东死亡或其他不可抗力;(2)股东被强制退出;(3)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发生重大纠纷;(4)股东因公司经营不善而退出;(5)股东因个人原因选择退出。
二、股东退出时应遵守的义务:
1.股东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及期限,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出售给其他股东。
2.股东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支付所有应付款项。
3.股东退出时,应当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协助公司完成相关退出手续。
三、股东退出后的权利:
1.股东退出后,仍有权查询公司的财务信息,并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
2.股东退出后,可以追究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
股东退出赔偿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有效的赔偿标准,以便保证双方利益。一般而言,赔偿条款包括如下内容:
一、退出股东的赔偿责任:
1. 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发行股票时应该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责任;
2. 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赔偿投资者因投资股票而遭受的损失;
4. 赔偿投资者因投资股票而受到的实质性损害。
二、退出股东的赔偿责任金额:
1. 退出股东应按照《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发行的股票的价格,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额。
2. 退出股东可以与投资者协商双方认为合理的赔偿金额。
三、其他赔偿:
1. 退出股东须承担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额外损失,如差旅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2. 退出股东须承担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
3. 退出股东可以与投资者协商,另行约定其他赔偿事宜。
股东退出赔偿条款应包括:
1.股东退出时,公司向其进行赔偿的金额,包括实物、货币或其他折现形式。
2.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包括计算日期、计算依据、计算标准等。
3.股东退出时,公司应向其进行的折旧处理方式,如折旧年限、折旧程度等。
4.赔偿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5.赔偿时间,股东退出时,公司应在何时向其进行赔偿。
6.赔偿的发放对象,是原股东本人,还是其他指定的受让者。
7.赔偿的受收人,是否需要出具委托书等凭证。
8.其他相关条款,如争议解决方式等。
编号:___________股权转让的承诺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持有有限公司股份,(出资证明书编号:_______________),现自愿转让以上全部股份,并已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故此,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自愿转让持有的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二、股权转让后,本人不再是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再参与、干涉公司任何事务,公司以后的负债、分红等一切经营行为与本人无关,本人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发表任何意见,从此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口头合伙退伙清算流程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二、合伙的对内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退伙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
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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