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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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液化气站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效力。协议书应当清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
1. 双方的身份和名称;
2. 单位需要购买的液化气产品的种类、质量要求、价格、数量等;
3. 双方的交货日期、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
4. 协议的有效期和解除约定;
5. 液化气站承诺的其他服务等。
此外,协议书还应当包含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规定,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一、假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偿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标准:若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在违约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受违约方损失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2、违约金的支付:受违约方应在收到违约金后立即解决损失,如有必要,受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仲裁或诉讼申请;
3、支付期限: 违约金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一旦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未支付的违约金将以罚款的方式支付。
4、损失的计算: 受违约方对于违约方的损失,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如有不能确定的损失,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5、违约方追究责任: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损失、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购买液化气罐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卖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2. 买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
二、购买液化气罐的相关事宜:
1. 购买液化气罐的数量、规格、型号、有效使用期限等;2. 购买液化气罐的到货时间、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3. 液化气罐的价格及付款方式;4. 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方法。
三、协议的生效、解除及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表示双方已就购买液化气罐的事宜达成一致,即为有效;2. 本协议一经签署,如因任何一方违约而被解除,应当保证另一方不受任何损失;3. 双方对本协议有修改或补充,应当书面形式签署;4. 本协议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5.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到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供方向需方提供液化气约_________ 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以每次确定供需数量为准。
为了共同拓展市场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供方给予需方按当时供方价下浮_________ 元/吨。配送运输费用______元/吨。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存入供方账户,款到开票装车。供方均衡送货,需方批量划款(包括货款和运输费用),每次不少于______吨。
四、配送地点
需方,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为确保需方按合同内容履行,由供方收取需方_________ 元保证金(不得低于一车货款价值)。
需方依据商定量,向供方提出书面认购单,供方根据与需方商定的每天承接量配送,配送货到后需方应于2 小时内接卸完毕,并即时签署回执单。
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计量误差为千分之三点五);计量误差范围内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过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八、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_________.
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检修,购销数量双方协商;因计划停工检修,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暂停送接货;需方对质量、计量有异议,应于接卸前当场提出并即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需方在认购后拒而不接货视为违约,由供方按吨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优惠的金额(以_________ 元/吨为准);供方能承受的价位拒而不供货视为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其它事项
当遇有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本合同终止。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供方(盖章):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 委托人(签字):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一般规定
第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制定配送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三、配送车辆
第六条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加法色系 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四、服务站点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第十四条 服务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到服务站点来换气的用户或者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及时予以更新。送气服务证式样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制定。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汇总的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送气服务证。
第二十条 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七)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第二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六)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八)不服从管理或者相关部门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二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用户自提相关要求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办法。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规定》(苏建规字〔2010〕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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