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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协议书的格式及要求
1.格式:农村土地协议书应采用正式书面形式,具有详细的条款,并作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协议书的头部:包括文件标题,协议书的签订日期,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承租人的责任,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权,土地使用年限、抵押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的情况等。
(3)签字栏:由双方签字盖章,表明双方对该协议书有效性。
2.要求:
(1)土地协议书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以表明双方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双方在协议书中应详细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租金支付、土地使用年限、抵押方式等;
(3)协议书中应明确承租人的义务,如按时缴付租金、维护土地质量等;
(4)双方作出的其他约定,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协议书条款等,也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
二、农村土地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双方应遵守当地有关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
2.土地协议书应以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的形式进行登记;
3.土地协议书必须经双方充分商议,并达成一致,并在其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土地协议书有效期限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超过50年;
5.土地协议书中应详细记载土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租金、租赁方式、租赁期限、抵押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6.双方应将原件复印件交给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
征用农民土地合同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双方基本信息:合同的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征用事由:征用农民土地的目的、征用的范围及时间、使用方式等。
三、补偿方式:对农民的折旧补偿金额、租金补偿金额、补偿材料及服务等。
四、其他事宜: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期限、逾期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
五、法律效力:本合同依据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签字盖章:双方应当签署本合同,并加盖公章。
一、农村土地赠送协议书的要素:
1.双方名称:协议书的双方必须准确地提供名称,以明确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
2.赠与土地的位置:应详细描述赠与土地的位置,包括省、市、县、乡镇、村庄、坐标、准确地址等。
3.土地状况:应详细描述赠与土地的性质、使用状况、面积、土质等情况。
4.赠与原因:应清楚说明赠与土地的原因。
5.赠与时间:应注明赠与土地的具体时间。
6.受赠利:应详细说明受赠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如土地的承包、转让、出售、抵押等等。
7.受赠人义务:应说明受赠人的义务,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土地环境,不违公德的义务等等。
8.协议的生效:应明确协议的生效日期,以及当事双方的签字日期。
9.违约责任:应说明当事双方违反协议约定而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二、农村土地赠送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1.书写字迹清楚,格式正规,协议内容简明准确,无误导性表述,用词恰当。
2.书写时要注意使用正规的法律术语,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书写。
3.协议书中不能有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4.协议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土地赠送协议书怎么写有效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规定订立本协议,双方须遵照执行。
甲方依法向提出获取乙方所在片区土地流转使用权的申请,待该地相关住户签字确认后方得准许,故经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共人,其中户籍人口人,常住人口人,姓名。
二、现有房屋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四、补偿标准:按镇、村委会、本公司三方参照某区相关规定执行。
以货币形式安置:
1、房屋残值补偿:元/平方米,共计金额为元(大写:圆整)。
2、宅基地补偿:元/平方米,共计金额为元(大写:圆整)。
3、人员安置补偿(以户籍证明为准):
元/人,共计金额为元(大写:圆整)。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安控区要求,以施工进度进行拆迁,但在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时间不超过5年,拆迁时一次付清乙方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所有补偿款;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应当在甲方需办理土地准许手续的相关材料上签字,以及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3、甲方在施工至距离乙方住房200米时,提前60日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30日内与甲方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
六、本协议生效条件为:甲方已进场正式施工且正常运作即为生效。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重庆市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户主):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__月__日
委托人:__
__年__月__日
您参考 如下法条处理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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