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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三方协议书应有以下几点:
一、 协议书应明确签署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并且注明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有效期限。
二、 协议书应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甲方承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内容、时间安排、施工费用、质量要求、安全保障等;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指定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丙方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质量保障、安全检查等服务。
三、 协议书应就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双方如果出现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请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 协议书应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协议书中未尽之处,并明确双方的守约义务。
五、 协议书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由双方签字盖章,并作为双方正式合作的有效文件。
水利工程三方协议书的有效性,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确定权利义务
协议书应详细明确甲乙丙三方围绕水利工程的权利义务,当中不能出现任何模糊或空白处。
二、双方责任
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如谁承担建设费用,谁负责运营维护,谁负责维修保养等。
三、合法性
协议书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合法性。
四、违约责任
协议书应明确违约责任,如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谁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期限
协议书应明确期限,如谁在何时完成水利工程建设,谁负责水利工程后续运营维护等。
水利工程三方协议书应有以下几点:
一、 协议书应明确签署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并且注明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有效期限。
二、 协议书应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甲方承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内容、时间安排、施工费用、质量要求、安全保障等;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指定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丙方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质量保障、安全检查等服务。
三、 协议书应就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双方如果出现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请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 协议书应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协议书中未尽之处,并明确双方的守约义务。
五、 协议书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由双方签字盖章,并作为双方正式合作的有效文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完善目标施工管理,依照建筑施工法规及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特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 基本条款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施工区段: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承包性质及范围
(一) 承包性质:
1、 本工程性质为纯包工。
(二) 1、凡涉及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片石挡土墙砌筑(含所在区域涵管挡土墙、 垫层)的所有工作内容,均为乙方承包范围。
片石墙表面须作葡萄缝
2、 甲方除负责大型机具,如大型机械设备、搅拌机、和灰机以及电线电缆外,其余设施、设备机械(机具)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本施工区域的基槽清底、抽水工作。
配合甲方做好本区域的定位放线,标高测设工作。
工程所用的所有小型机具、工具、斗车、元钉、铁丝、马钉、钢钎、绳索、榔头、锄头、铁铲由乙方自备。
4、 乙方负责手套、安全帽等劳保用品购置。
无论什么原因引起,土方回填前,所施工段的片石、周转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清理,不得影响土方回填工作。
二、承包单价、结算及付款方法
1、承包单价:按本合同第二款范围,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综合单价立方米包干。
(设计变更包括在内)
2、本工程原则上不产生计时工。
如果甲方指派或甲方认定属合同范围外的计工日计算。
3、结算: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开具结算清单。
(1)每完成 工程量,经业主、监理、甲方三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的 _________!!
(2)所有施工段完成后,经业主、监理、甲方三方验收合格,付款至总额的 _________!!
(3)余额主体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除留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外,其余余款项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
(4)工资发放时由乙方出具所完工程量的全部工资表并签字。
四、质量条款:
1、严格按照设计(变更)图纸、技术交底、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精心组织,规范施工,服从甲方指挥,维护甲方声誉。
质量须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3、所有工程必须由甲方、建筑方、监理、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结束按手续。
验收不合要求,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场。
退场结算时工程量按时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百分之_________!!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可采取勒令返工、索赔、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手段。
1、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2、乙方必须设立安全负责人及班组兼职安全员,做好进场及日常安全工作。
定期做好班内安全学习、教育,做到安全工作天天讲,使每个人员均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3、工地禁用55岁以上工人及17岁以下童工,有疾病、心脏病、高血压、残疾等病的人员禁止参入施工工作,原则上不使用女性工人。
4、加强各班组及个人之间的团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严禁打架斗殴,如有发生,不论谁是谁非,均处以_________元罚款。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员工进行安育,遵守法规、法令,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若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_________元以内由乙方承担,_________以上事故分析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6、甲方对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安全事故不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1 、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控制进度时间,按期或提前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_________元。
2、甲方每周对乙方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乙方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必须服从。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2、乙方下班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场地进行清理,现场不能剩有未用完的砂浆等,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甲方指派专人清理,所发生人工费用从乙方结算单中扣除。
3、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及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生一次,罚款_________元/人次。
被业主和监理罚款者,有乙方负责。
4、乙方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如有不听安排每次罚款_________元/次
八、甲、乙双方职责
1、 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条件(乙方自备床铺、行李,水电、生活自理。
2、 乙方上岗前,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3、 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任务,并对乙方进行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 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及施工机具。
1、 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有关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未经甲方安排、同意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擅自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动用甲方专业人员操作的设备及电器开关箱。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工作和生活区以外随意逗留、玩耍、娱乐。
4、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甲方其他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承包的分项工程。
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材料节约,不得浪费,不得,如有浪费或,甲方按损失材料价值加倍罚款。
触犯刑律者,由门追究刑事责任。
7、 乙方的进、退场费用自负。
8、 乙方人员的劳动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进行班前安全检查。
1、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造成的损失。
3、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造册上报甲方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必须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要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三天前向甲方提供变更人员名单。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乙方人员与花名册不符,每人罚款_________元,乙方人员与花名册不符者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将视其为私招乱雇,无论原因,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若有急事或重要事情须向甲方请假,如未请假或未委托负责人,每次罚款_________元。
4、施工过程中,如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影响大小罚款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5、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不得其他班组的成品,否则按损失状况加倍处罚。
6、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听指挥或不听安排的人员。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以补充条款解决。
以上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 一管理;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 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 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制定。
第十一条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县(市)、乡(镇)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七条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按照统-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CXxg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市、县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门批准,并报.上级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 收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工程监测设 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a搜索文档或关键词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的文晖
(三)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技杀又怕或大 诖可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口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i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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