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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写的借条怎么处理有效(被强迫签订的承诺书有效吗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9-15 14: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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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强迫写的借条有效处理的方法有:被强迫写的借条有效处理的方法有:双方签字确认:双方要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以彰显双方真实意愿。保存合同原件:双方应将借条复印件留存,或者采用其他形式保存合同原件,以便日后出具证明。

被强迫写的借条怎么处理有效(被强迫签订的承诺书有效吗怎么写才有效)

被强迫写的借条有效处理的方法有:

1. 双方签字确认:双方要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以彰显双方真实意愿。

2. 保存合同原件:双方应将借条复印件留存,或者采用其他形式保存合同原件,以便日后出具证明。

3. 清楚标明内容:借条内容要清楚,包括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以防止因细节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4. 遵守法律法规:借条要按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写,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协议强迫签订必要条款:

被强迫签订的承诺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在实际中受到强制性影响,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撤回。为了使承诺书有效,应该写明承诺人作出此承诺时是自愿行为,并且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另外,应该写明双方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索赔责任等,以便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更加具体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协议强迫签订应包括的内容:

被强迫签订的承诺书是否有效,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双方的自愿性: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应当具备自愿,并且是真正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因外界压力而签订,那么承诺书就不具备有效性。

2、明确性:承诺书应当清楚地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合法性:签订的承诺书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4、真实性: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出现虚假材料。

5、可执行性: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可以执行,否则将无法达到有效的目的。

强迫案辩护意见范本示例

发表的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惠-帅之母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再次查阅了案卷,会见的被告人惠-帅,对本案的事实定性有着全新的认识。以下是我发表的辩护意见:____________

本案中被告人惠-帅属于犯罪预备,应予免于刑事处罚。

强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的行为。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迫使他人,被强迫者实施了行为的,强迫行为即为既遂。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或者从事活动的,成立、强制等罪。

本案中二受害人没有与不特定的人进行行为,仅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已经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以罪论处了,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是实行行为,而强迫是预备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理论,已经对的实行行为作出了应有的处罚,强迫案就不应再进行追诉了。

根据共同犯罪过限责任理论,被告人惠-帅没有实施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惠-帅依旧以罪判处刑罚,有理。

如果三被告人不是相遇在一起,不是都有“让女孩给我们赚钱”的想法,本次犯罪就不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其他两位被告人不仅实施了强制行为,如受害人跳车后,又被强制上车,又有行为,而被告人惠-帅在整个犯罪的作用是相当小的,没有强制和行为,仅仅就是有让“女孩赚钱的预备行为”。故而应对被告人惠-帅应予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辩护人全面分析案情,本案符合犯罪预备的法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

本案中从案情的起因上讲,三被告都有强迫他人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本案中三被告人也控制过二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实施了让二受害人的犯意表示的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本案中事实上并没有找来,更没有获得嫖资,也就是说未能着手实行强迫的犯罪行为。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案在事实上,三被告人并没有采用绑手、堵口等强制方法,使得二受害人不能反抗、不会反抗,受害人报案后,三被告人被抓捕。属于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以放弃。

公诉人认为强迫是行为犯,本辩护人认为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的体系排列,行为犯主要编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只要实施了“紧迫的危险行为”,犯罪极为构成既遂,强迫罪编在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该罪中,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予以处罚,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罚。

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一般情况下,都要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只有对“性质的犯罪”的预备才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的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于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强迫罪起步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管制、拘役从轻处罚的主刑,故只能选择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惠-帅没有采用强制方法,没有实施过行为,也没有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的危害后果。明显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更不是“犯罪”。故对被告人惠-帅应予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

陕西东源律师*务所

贺*贵 律师

2014年10月28日

扩展:1842年英国强迫签订什么条约?

1842年英国强迫清签订《南京条约》,迫使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通称五口通商。它开创了强迫中国开港的先例,中国遭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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