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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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身份
甲方:网吧(具体名称)
乙方:兼职员工(姓名)
二、就业条件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就业邀请,作为甲方的兼职员工。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导。
3.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班,并严格执行甲方的作息时间规定。
三、报酬待遇
1.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及效率,提供一定的报酬。
2.甲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或其他福利。
四、终止协议
1.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申请,并应提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2.甲方有权随时解雇乙方,但应提前提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雇原因。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有效生效,双方均认可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流顾问聘用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雇用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物流顾问的职责和权利。
三、物流顾问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
四、物流顾问的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待遇。
五、物流顾问的终止雇佣关系的条件。
六、双方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相关条款。
一、前言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就施工费用公摊问题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定义
1.施工费用公摊协议(简称“本协议”):指甲、乙双方就施工费用的公摊问题订立的协议。
三、协议内容
1.施工费用公摊比例:甲方按照50%,乙方按照50%共同承担施工费用。
四、约定条款
1.双方应及时付清施工费用,并及时提供相关凭证;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
1.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执行。
七、协议终止
1.双方协议签订后,如遇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甲方:XXX
乙方:XXX
此致
甲方:XXX
乙方:XXX
**市大雄宝殿工程咨询费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中國寰宇通*香港有限公司身份证号:330107197904****12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承接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负责联系并落实以为甲方开拓市场名义,承接**-大雄宝殿施工事宜,并负责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负责按承包合同施工,需按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咨询费。
a)本工程造价约元币,甲方需支付给乙方总造价的__%咨询费。咨询费部分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b)甲方需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上述费用,合同签订后即立马报销乙方前期该项目开展所产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
c)甲方在签订合同后进场拿到第一笔预付款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__%。
d)剩余部分在第二笔预付款后全部结清。
e)甲方在与建设方签订协议后即全权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安全,人员安全,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的安全及常规维护,如有意外与乙方无关)
f)甲方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相关标准来对该工程等项目进行合理施工,不能有偷工减料事情发生,如有违背建设形象的事情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如果至20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仍未协助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时间:时间:____________
1、凭票入账不等于找替票入账
会计人员有根深蒂固的“凭票入账”观念。很多会计人第一想法是找报销,却苦恼于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于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报销,这种做法明显是的,会计人员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2、没有也可入账
如果费用果真发生了,没有该怎么办呢?无需着急,没有一样是可以入账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挂账的费用,同样能以费用的名义入账,只是这部分费用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入账时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
3、不能证实费用真实发生的,有被认定偷逃个税的风险
最极端的情况是,既没有取得又没有证据表明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费用。这时会计做账要小心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费用化处理,费用除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可能面临被认定偷逃个税的风险。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4、计提坏账
除了做费用报销外,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做账与计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分类处置,属于费用的需费用化;属于薪酬、分红的,应补交个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但要注意,计提的坏账不一定能得到的认可,在汇算清缴时要记得纳税调整。
5、股东大额借款
有些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这正是要处罚的“自作聪明”。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把钱拿走了。这是很敏感的事情。如果金额比较大,上述处理方式都不适用此情形。按照的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会将之视作分红。
大股东欠账的三大风险,民营企业“家财务”的现象是一个顽疾——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大股东借钱不还、债务长期挂账,可能会触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债务风险。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公司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公司的债务。
二是风险。按照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会将之视作分红,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三是风险。如果大股东从公司借款,手续不完整,极易触发刑事责任。
要防止上述3类风险,建议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私下的行为;或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当然,更希望大股东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最佳方法。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的问题
1、疑问一
问:我司有应付账款,挂账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对方单位已失联,账务上是不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这样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2年未联系上该单位,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缴纳,但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务必严肃看完)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务必严肃看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疑问二
问:营改增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会有什么风险?应如何应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时间挂账会有什么风险,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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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财税〔2016〕36号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NO.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NO.3——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NO.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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