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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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投资入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等;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中介投资者及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中介投资者权利及义务、受让方权利及义务;
3、入股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4、中介投资的具体内容,如中介投资股份类型、数量、进入股东会时间、股权比例及表决权等;
5、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其他事项;
6、受让方入股前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7、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争议解决及其他条款等;
二、中介投资入股协议的有效性:
1、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注明真实姓名、住所、等,并证明其可以独立担责履行协议,通过有效证明文件来确认。
2、中介投资入股协议的有效性:中介投资入股协议必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经中介机构审核,确保其法律效力,才能达到有效性。
投资入股意向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确定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双方的身份。
二、投资意向:明确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包括投资金额、股份占比等。
三、投资条件:确定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相关条件,包括投资者的财务能力、被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变更情况等。
四、投资过程:明确投资的过程,包括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股权结构的变更等。
五、法律责任:双方应就本协议中包含的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
六、其他条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有关条款,如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权利、投资者可以行使的权利等。
工厂中途入股分红协议有效,应当遵循《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分红比例以及分红时间;
3、争议的解决方式;
4、双方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
5、本协议的生效、修订和解除等。
此外,为了使工厂中途入股分红协议的效力最大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考虑将协议登记在公证机构或者向公司注册登记,以便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所属单位和农户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或村(组)办企业的应收利润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和农户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筹集一事一议资金与农户发生的应收款项,在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按照筹资方案规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买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投入的原材料、农用材料等物资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资本”等科目。会计期末,对已收到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收获入库或工业产成品完工入库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四、库存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劳务)成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库存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销售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物资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物资盘盈时,经审核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出现盘亏和毁损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本科目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本科目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按林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企业等投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一、农村集体“三资”的范围包括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二、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接受县“三资”办和乡镇(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原则。
四、实行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三资”管理业务自愿委托给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事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管委会)和县“三资”办备案。
五、委托事项。农村集体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账务管理。包括村原有积累、取得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包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收入的资金管理。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进行规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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