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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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设备回收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协议双方信息:双方的具体身份(称谓)、地址、;
2. 放射性设备类型:明确描述放射性设备的准确类型,如放射性源、放射性物质;
3. 放射性设备收回条件:包括收回时间、收回地点、收回要求等;
4. 放射性设备处理方法:包括处理方法、处理费用等;
5. 违约责任:包括双方的违约责任、诉讼权利、赔偿责任等;
6. 协议生效时间:协议正式生效的时间;
7. 其他:如管理机构的监督要求、技术服务等。
家具报废回收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合同有效性。
一、合同主体及
1.甲方:(填写企业名称)
2.乙方:(填写企业名称或个人名称)
3.:(填写联系电话)
二、合同报废品目
甲方准备报废的家具品目为:(罗列各类家具品目)
三、回收价格
乙方承诺按照其报价标准支付回收价款,详见附件:(报价表)
四、回收地点、方式
1.回收地点:(填写具体地址)
2.回收方式:(乙方自行安排回收)
五、合同执行
1.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报废家具准备就绪,供乙方回收。
2.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回收并向甲方支付回收价款。
3.双方另行签订交付凭证,确认回收完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报废家具准备就绪,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回收,或者拒绝向甲方支付回收价款,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回收完成之日止。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签订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报废设备处置回收合同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及其等。
2. 报废设备处置回收的相关事宜,包括回收设备的类别、型号、数量、品牌、使用情况等。
3. 回收设备的处置方式,包括回收设备的处理、拆解、报废处理、报废环保处理等。
4.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乙方提供回收设备处置服务的义务,甲方支付合理费用的义务,双方签订有效合同的义务等。
5.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或者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等。
6. 合同签订日期、有效期限、双方签字、电子版合同扫描件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甲方所属的酒吧报废设备交由乙方回收处理,并达成以下回收协议:
一、设备概况:数量:________________
本次向乙方提供的设备均为报废产品处理,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性能方面的责任。
二、报废设备回收总价: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将报废设备回收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交与甲方财务资产科后,乙方凭甲方财务资产科出具收款凭据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报废设备。
1、甲方按商谈约定移交酒吧报废设备,有权监管或处罚乙方在甲方管辖范围的对甲方不利以及违反甲方规定的一切行为。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到指定地点提取报废设备,报废设备由运输车辆拉至乙方公司所在地,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必须做到运输安全,因乙方私自使用或再行出售等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3、设备在现场交接,甲方只负责设备的交接地点和数量的清点及过磅的配合工作,不负责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4、乙方在甲方的管辖范围之内应听从甲方的安排和指挥,按照双方约定的货物进行装运,未经甲方允许,不能乱动甲方的财物,否则,按损坏财产原值给予甲方赔偿。
5、乙方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运输报废设备,运输期间造成的一切环保问题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负责。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定边县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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