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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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的证明书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 学校名称:需要明确指出是哪一所职业学校。
2. 学习时间:需要明确学习时间,如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
3. 课程:需要列出学习的专业课程,并附上相关详情。
4. 成绩:需要列出学员的考试成绩,如平均分数、最高分数和最低分数等。
5. 颁发单位:需要明确颁发此证明的单位名称和签章。
6. 有效期:要特别指出证明的有效期,以保证此证书的有效性。
职业学校的证明书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 学校名称:需要明确指出是哪一所职业学校。
2. 学习时间:需要明确学习时间,如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
3. 课程:需要列出学习的专业课程,并附上相关详情。
4. 成绩:需要列出学员的考试成绩,如平均分数、最高分数和最低分数等。
5. 颁发单位:需要明确颁发此证明的单位名称和签章。
6. 有效期:要特别指出证明的有效期,以保证此证书的有效性。
职业学校聘用培训讲师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双方的身份:本协议由聘用方(即职业学校)和被聘用方(即培训讲师)签订;
二、 合作目标:聘用方与被聘用方共同遵守本协议,共同确保培训的质量和学员的受教育水平;
三、 培训范围:被聘用方将按聘用方要求为聘用方提供全面、高效的培训服务;
四、 工作时间:被聘用方需根据聘用方的安排,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五、 :被聘用方应获得与工作量相对应的报酬;
六、 保密协议:被聘用方必须对在培训中接触到的所有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
七、 合同终止:当双方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
八、 违约责任:若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职业学校聘用培训讲师协议书的有效内容。
甲方: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对学生毕业后就业工作认真负责,让家长放心的宗旨,根据平等协商,相互信任和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安置合同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毕业后提供就业安置服务,使乙方在合格毕业且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得到就业安置。
二、甲方为乙方联系、考察用人单位,实习期满后,督促用人单位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法》,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在校学习期间,若完成了一定阶段的规定学习任务,考试考核合格后,甲方安排乙方带薪实习,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供乙方选择。
四、乙方在安置后三年内,对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失业,甲方免费为乙方再安置;超过三年以上,仍可对乙方有偿再安置。对乙方人为造成的失业,甲方也可对乙方有偿再安置,做到永远对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负责安置工作:
1、乙方在校期间犯有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毕业前又未能取消处分;
2、乙方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自愿放弃学业;
3、乙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工作;
4、甲方工作推荐成功后,乙方未提出理由而不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
5、因个人原因报到上班后自动离职,或因犯错误被单位除名的;
6、乙方在校期间未能按时缴清所欠学校、班级费用的;
7、乙方自己联系到就业单位的;
8、乙方擅自辞职,未通知单位和学校的。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报名注册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家长或学生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详细条款
学校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园内或在由被保险人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染;
(四)大气染、土地染、水染及其他各种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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