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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员工个人原因不签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5-02-18 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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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协议名称本协议正式定义为“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员工个人原因不签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有效)

一、协议名称

本协议正式定义为“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二、当事人

甲方:(依据公司档案填写)

乙方:(依据公司档案填写)

三、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签订的《企业员工劳动合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在原有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

2. 关于原劳动合同未明确的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同意,视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3.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已按期支付完毕甲方在该劳动合同中应得的一切费用及报酬。

4. 乙方对甲方在原劳动合同期间所行使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不持异议,甲方对乙方在原劳动合同期间所行使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不持异议,乙方就甲方在原劳动合同期间所行使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不再进行任何索赔。

5. 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负有完全的责任。

四、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单独作出以下特别约定:

(以实际情况填写)

五、其他

双方另有约定事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六、签字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签解除必要条款:

员工个人原因不签劳动合同证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有关信息;

二、由雇主书面确认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原因说明,即员工个人原因;

四、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公章(如果有)。

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签解除的注意事项:

员工个人原因不签劳动合同证明

抬头:XXX公司致 XX员工

正文:本信函是为了证明XX(员工姓名)因个人原因而未签署劳动合同。

XX(员工姓名)在XX(公司名称)服务期间,由于他/她的个人原因,拒绝签署劳动合同,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特此证明。

印章: XXX公司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签订为期____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币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怎么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内容进行,可以填写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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