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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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双方: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的双方当事人(原征收户)。
二、确定受影响的土地:明确征收户所拥有的受影响的土地,地块的面积、位置等。
三、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总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补偿金额,如土地征收补偿金、搬迁补助金、新建安置房补贴等。
四、确定拆迁安置方式:明确拆迁安置方式,可以为征收户提供新建安置房、旧房翻新安置房、集中安置房等。
五、确定签字方:确定书面协议的签字方,通常有征收方(当地)和被征收方(征收户)。
六、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流程、补偿、搬迁时间等。
七、确定有效期限:明确书面协议的有效期限,以便及时调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棚户区拆迁补偿条款:
一、拆迁标准:
1.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被拆迁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 拆迁补偿费用应由拨付,对被拆迁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应视其所在位置、规模及建设年限等因素而定。
3. 对被拆迁地的附属设施,如花园、井、池塘等,应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 如果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拆迁者的实际情况合理补偿。
二、土地补偿:
1.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应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 对拆迁者耕地、山林草地、滩涂等,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 对拆迁者使用的水田、沼泽、荒地、滩涂等,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三、其他补偿项目:
1. 拆迁者其他补偿项目,如:拆迁后租金补助、迁出费用补助、家庭财产损失补助、就业补助、搬家补助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 拆迁者可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如:子女入学、住房补贴、就业补助、医疗补贴等
一、确定双方: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的双方当事人(原征收户)。
二、确定受影响的土地:明确征收户所拥有的受影响的土地,地块的面积、位置等。
三、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总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补偿金额,如土地征收补偿金、搬迁补助金、新建安置房补贴等。
四、确定拆迁安置方式:明确拆迁安置方式,可以为征收户提供新建安置房、旧房翻新安置房、集中安置房等。
五、确定签字方:确定书面协议的签字方,通常有征收方(当地)和被征收方(征收户)。
六、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流程、补偿、搬迁时间等。
七、确定有效期限:明确书面协议的有效期限,以便及时调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社村民家庭
安置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丁方):_________________会
为发展企业和搞好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东地方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和丙方、丁方组织协调,就甲方因探采矿工程需要拆迁乙方房屋并使用乙方土地的相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________农村住宅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结构土墙土木结构,附属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平方米。
第二条被拆迁人家庭基本情况
乙方有正式户口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见附表)。其中年满18岁的有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
(一)房屋拆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补偿价格包干,甲方只支付补偿费用,不承担安置及搬迁等相关责任。
(二)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根据当地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的方式。
(三)经协商一致,拆迁补偿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每人元包干,按乙方家庭2011年12月底有效户口人数确定。经协议各方审定,共计应补偿人。
(四)被拆迁房屋、附属构筑物、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及各种搬迁补贴等,共计补偿金额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
1、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附属院落土地等的货币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元;
2、各种搬迁费用、临时过度性租房补偿等包干补贴_______________元。
(五)拆迁期限及补偿款项按如下办法支付:
1、本协议签订并支付首付款后60日内,乙方完成搬迁并拆除其需搬走的所以附属物,并将搬迁后无争议的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2、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含乡、村两级)后三日内首付_____%,乙方拆除其需用物品并完成搬家后付_____%,乙方搬迁后交场地给甲方使用时付_____%,共计100%。
3、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一致签字同意。作为乙方家庭代表人,授权其作为家庭代表人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
4、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统一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搬迁安置、财产分配、补偿费用分配等事务安排及纠纷,一律不承担责任。
(六)因实行货币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丙方对乙方提供安置办法及安置用地,组织临时过度安置和正式安置工作,丁方监督指导。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
2、协议生效并如约支付费用后,乙方如不按期进行和完成搬迁,交付场地给甲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本协议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同时,甲方可向有关申请拆除。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仲裁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丙方、丁方乙各执一份。
拆迁人(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被拆迁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家庭18岁以上成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置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见证方(丁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
六、房屋前、后及现场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征收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进行。现评析如下:
行政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情形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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