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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裁定书怎么写才有效(行政案件复议书怎么写最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12 11: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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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案件裁定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诉讼案件裁定书怎么写才有效(行政案件复议书怎么写最有效)

行政诉讼案件裁定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应当明确案件的来源及原因;

2、案件的事实:应当给出有关的事实,如当事人的身份、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诉讼请求等;

3、案件的法律分析:应当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指出有关法律条文及其适用情况,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论证;

4、裁定内容:应当明确裁定的内容,并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做出具体结论;

5、案件处理责任:应当明确裁定书的送达方式、案件处理责任及执行期限等;

6、裁定书的签章:应当由裁定书的作者及裁定书的审核人签章。

二、裁定书的效力:裁定书依法发布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违反裁定书的内容。

行政案件补正裁定书的注意事项:

行政案件复议书应该包含的要素如下:

一、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二、复议事项:清楚明确地提出复议申请,并说明复议理由。

三、证据材料:根据复议理由,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有关文书、书面证据、录音录像资料、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四、请求事项:清楚明确地提出复议请求,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原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的数额、范围等。

五、签名:复议申请人需要在复议书上加盖其有效的签名,以确认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

行政案件补正裁定书应包括的条款:

行政案件程序传唤条款应当包括:

一、传唤对象:应当明确该行政案件传唤对象的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等。

二、传唤日期:应当标明传唤的具体日期。

三、传唤事由:应当明确行政案件的具体事实及其法律依据。

四、传唤地点:应当明确传唤地点,如某省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某传唤地点等。

五、传唤期限:应当明确传唤的具体期限。

六、注意事项:应当指出传唤对象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不能拒绝传唤、未能准时出庭可能被追究责任等。

刑事补正笔误裁定书范本示例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行政裁定书意味着什么?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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